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公安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公安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2001]17号

发布日期:2001-4-16

执行日期:2001-4-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场所和电子游戏厅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发〔2001〕7号)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切实履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与电信、文化、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严格安全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审核和安全管理指导工作,尚未设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县级公安机关,安全审核和安全管理工作要由公安机关指定的部门负责;治安、消防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治安、消防监督工作;基层派出所要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审核工作。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需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见附件一)。安全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营人员应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营业场地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三)营业场地面积、终端数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 无“撤销批准文件”的记录;

(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六)有相应的防病毒、防有害信息传播等安全技术措施;

(七)有经安全检测合格的“网吧”安全管理软件;

(八)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人员、营业场地、消防设施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并签署《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见附件二)。

四、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从4月5日起,集中3个月时间,协同电信、文化和工商部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活动,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和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在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结束之前,各地公安机关要暂时停止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审批。对已经开业经营的,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安全审核登记,检查督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落实上网登记、日志留存和情况报告制度。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公安部。

五、依法严厉打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审核工作责任制,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要严格审核,依法管理。严禁在安全审核和管理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对在安全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或者渎职行为,造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混乱、失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审核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