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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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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甘教财〔2010〕27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高中:

根据《关于创新和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36号),省政府决定自2010年春季学期开始,建立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制度(以下简称高中助学金)。高中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占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实施高中助学金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市(州)、县(市、区)和各普通高中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地开展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和各学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实施细则,切实抓好落实。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附件: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附件:


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和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36号),认真做好我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确保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实施全日制高中教育的公办独立高中和公办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高中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原则

第四条 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扶贫济困、照顾弱势群体、鼓励先进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审核认定,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学校上报的受资助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高中助学金资助重点是普通高中一、二年级学生。

第六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或学生本人所在学校、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

(一)家庭子女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单亲家庭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六)其它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七条 学校、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

(一)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学校有住宿条件,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八条 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停止高中助学金的资助:

(一)在校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高中未毕业,但终止了学业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上年度已经享受资助的学生,下年度需要继续资助的,须重新申请和认定。学校和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校)的受助名额,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校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习成绩和品质状况等方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0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3、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4、资格审查

1)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有关部门积极参与。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和品质状况等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B、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C、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道德品质和学习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认真进行评审,提出本学年本校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学校申报的初步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学校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学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要将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提出质疑。学校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主管部门提请复议。学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受助学生,建立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受助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所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 各普通高中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做好认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各普通高中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学习成绩等,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学校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均收入、当地消费水平及学生的品质状况和学习成绩等,确定本地高中助学金受助学生的认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申请表

2.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受助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