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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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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2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水利厅 省农牧厅 省林业厅 省审计厅 省统计局 省粮食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西部〔2010〕138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调整规划(2011—2015年)》中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及技能培训、补植补造等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我发展相结合;坚持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与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县”;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四条 项目实施目标。通过实施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及技能培训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生产以及长远生计问题;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

第五条 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即按规划编报计划,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编制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和验收。以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为基本建设单位,以退耕还林村为基本单元,覆盖到相当比例的退耕农户,统筹落实巩固成果各项措施,确保建设项目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成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总协调。

第七条 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部门向国家申报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建议计划,分解下达国家年度任务计划;对生态移民建设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稽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统计汇总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参与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根据批复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和省直相关部门核查验收结果,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省水利厅负责基本口粮田中的坡耕地改梯田、农田水利、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相关项目建设的监测和信息统计汇总。

省农牧厅负责基本口粮田中的土壤改良、除薪炭林外的农村能源、技能培训以及后续产业发展中农业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监测和信息统计汇总。

省林业厅负责薪炭林、补植补造以及后续产业发展中林业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监测和信息统计汇总。

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第二次全国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做好林业规划实施后的土地变更调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并参与基本口粮田和相关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

省粮食局负责退耕地区粮食的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工作,确保退耕农户口粮供应。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分别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审计和监测。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在1个月内分解落实到项目县市区。

第九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按照省上下达的任务计划,应在1个月内将更详细的任务计划下达到项目县市区,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市州在下达任务计划时,要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资金来源及数额。

第十条 年度建设任务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确保不影响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年度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分类会同同级行业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分为:年度总体实施方案、基本口粮田建设实施方案、农村能源建设实施方案、生态移民实施方案、补植补造实施方案、后续产业发展及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等。实施方案要参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做到科学合理、图文表齐全,各项建设任务要落实到山头地块和退耕农户。农田水利、生态移民等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由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及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实施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各项制度,加强项目实施管理。重要设备、材料、成批量的种苗等采购和施工、监理要按照《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组织招投标,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凡是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必须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并做好实物发放工作;凡直接补助农民的资金,必须通过“一册明、一折统”直接兑现到户。对于难以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的较小项目,可在同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积极组织退耕农户参加项目建设,确保退耕农户获得劳务收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实施前,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以村为单元向项目区退耕农户公示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规模、补助标准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管理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等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设立工程标志,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进度管理。基本口粮田中的梯田建设任务必须在次年11月30日前完成,其他任务必须在次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第十六条 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县市区的档案管理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及时收集和整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招标投标资料、施工合同、阶段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技术资料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影像资料等,按年度整理成册,分类归档,专柜保存,专人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群众自筹及投工投劳折资以及其他来源资金。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2009〕34号)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90号)要求,做好全省梯田、草食畜牧业、苹果、中药材、蔬菜和优质林果基地等整合资金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项目管理经费,做为项目方案编制、勘察、设计、评审、建设管理、组织验收等费用,项目管理经费不得挤占中央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审计工作。

第六章 验收与管护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县级自查验收、市级竣工验收和省级检查验收3级验收管理。

县级自查验收。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同级行业部门依据各行业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年度建设项目完工后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县级自查要做到逐地块、逐农户全面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市州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市州组织竣工验收。

市级竣工验收。在县级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由市州发展改革委组织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年度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省级检查验收。在县级自查验收、市级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开展省级抽查复验。

第二十三条 检查验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

(四)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有无违规问题;

(五)项目管护措施是否落实;

(六)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项目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第二十四条 验收依据:

(一)《甘肃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及其调整规划和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

(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

(三)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相关技术规定、规程、规范;

(四)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项目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档案,确保项目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信息统计与效益监测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备的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建设项目信息由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汇总报送。

第二十九条 汇总报送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上半年和年度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二)上半年和年度粮食和生活费补助资金兑现情况;

(三)全年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实施效果、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等。

上半年信息于每年7月15日前,年度信息和全年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由省发展改革委将汇总分析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家相关部委。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效益监测。效益监测分为项目工程区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退耕农户生活3类。

生态环境监测,主要监测退耕还林地区退耕还林以来工程区植被盖度、生物多样性、土壤理化性状、水土流失状况、河川径流量、含沙量、降雨量、大风(沙尘)天数等连续动态变化信息。

经济社会发展监测,主要监测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掌握退耕还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退耕农户生活监测,主要了解退耕农户收入、口粮保障、能源消费的信息,掌握退耕农户长远生计解决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生态监测委托现有的监测技术力量和队伍组织实施。省林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按照国家统一指标和方案负责监测技术指导和监测结果汇总。

经济社会发展和退耕农户生活监测由省统计局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