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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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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产业的发展,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举办下列第三产业项目:

(一)旅游娱乐;

(二)商业、物资贸易;

(三)金融保险;

(四)交通运输;

(五)仓储;

(六)房地产;

(七)信息、咨询;

(八)医院、学校;

(九)其他第三产业项目。

第三条 开发区项目审批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及各有关部门,对投资者举办第二条所列项目应依照有关规定适当放宽申批条件,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并提供优质报务。

第四条 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项目,达到下列条件的,其使用土地实行优惠:

(一)在开发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场地开发费或土地使用租赁费,可按开发区对外公布的基准价的50%~60%收取,经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十年。

(二)在开发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场地开发费,可按开发区对外公布的基准价的70%~80%收取,经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

开发区坡地或在马尾琅岐岛兴办第三产业项目,其中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在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 在开发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第三产业项目,其建设项目征用土地,除地面物须按有关规定期限照价赔偿外,经批准,土地价格可分一至三年支付。

第六条 凡在开发区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款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新办第三产业项目(指本规定生效后举办的项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予以优惠。

第七条 对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及在开发区注册兴办的分支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企业、机构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款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返还50%。

第八条 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经营信息、咨询业务的企业,自企业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返还50%。

第九条 对在开发区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房地产企业,在1999年底前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的50%由地方财政返还企业。

第十条 对实际投资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自企业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款全额予以返还,并免收商业网点配套费,第四年至第六年返还50%。

第十一条 对实际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经营旅游、宾馆的企业,自企业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返还50%。

第十二条 对实际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经营娱乐业的企业,自企业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50%由地方财政返还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返还25%。

第十三条 对实际投资超过500万元的交通运输企业,自企业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地方财政全部返还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返还50%。

第十四条 其它第三产业项目,企业申请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实际缴纳税款,均指企业实际缴纳税款留开发区本级财政收入部分。企业按本办法所得的返还税款,必须用在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经营规模,不得解往区外使用。

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申请享受各项优惠待遇的企业,应于每年初与开发区财政局订立当年纳税和财政返还的合同,于下一年初,持有效纳税凭证及年度审计验资文件,向开发区财政局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