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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私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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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冈县私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私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人房屋建筑工程是指个人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城镇居民自建房和农民自建房。

第三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私人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对私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私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全县私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规划区外的私人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备案工作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私人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业主建设房屋建筑工程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初步设计(含方案设计)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等。

第六条 三层以上(含三层)、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上的私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应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动工建设。

限额以下工程可以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应当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条 业主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的私人房屋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三)对五层以上(含五层)、框架结构或地质结构复杂的房屋建筑工程,应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出具的地勘报告;

(四)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审查;

(五)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有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办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七)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第八条 地基与基础、钢筋混凝土等重要隐蔽工程,应对主要建筑材料进行检测,并由相应的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地勘、监理签证认可。否则,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地勘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 对限额以上工程,地勘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应提供质优价廉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免收施工管理费。

质量监督管理费按国家标准下限或更优惠标准计收。

第十二条 县内的设计、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无故拒绝私人房屋建筑工程的有关业务。对无故拒绝私人房屋建筑工程有关业务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取消该单位参加本行业的任何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企业进行不良记录上报。

第十三条 对限额以下的私人房屋建筑工程,在规划区内,业主应持有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手续;在规划区外,业主应持有建设用地土地手续。并应与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业主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产籍手续。

第十六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动工建设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村镇建设管理站责令停工整改。否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和施工单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因工作不力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凤冈县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