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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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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洞政办发〔2010〕2号

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洞口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茶铺茶场管理区管委会,县直副局以上单位:

《洞口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请邵阳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洞口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县人事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6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邵阳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11号)和国家及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绩效工资范围为全县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确定

(一)政府人事、财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数量和结构、事业发展等情况,按义务教育学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主管部门掌握。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初核定一次,并随基本工资和我县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后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主管部门要制定对所属学校的绩效考核办法,并根据学校上年度的绩效考核情况,工作人员数量与结构、地理位置、生员比例、寄宿制学校等因素,在县人事局、县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具体核定各个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做到合理统筹,实现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倾斜。各个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经学校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备案。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给学校主管部门掌握的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标准由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根据岗位类别、岗位等级确定(2009年度的标准见附表一),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给学校主管部门掌握的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

(二)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在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提取6%设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贴(不包括校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贴范围为县城城镇规划范围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分两类,一类是山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贴,年补贴标准1080元/人,每人每月90元;二类是其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贴,年补贴标准540元/人,每人每月45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贴按月发放,随工作调动而执行调入学校相应的补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各类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配要根据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四)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案要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五)校长的绩效工资总量,在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列。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要考虑校长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等因素,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规模,岗位职责确定具体标准,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按照市里规定,我县2009年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工资标准为:1.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任命的校长的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按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35倍确定,年标准为18120元,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12684元,月标准为1057元,奖励性绩效工资5436元。2.由县教育局任命的校长的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按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25倍确定,年标准为16780元,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11736元,月标准978元,奖励性绩效工资5044元。3.由中心学校任命(聘用)的校长的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按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15倍确定,年标准为15440元,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10800元,月标准为9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4640元。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是指由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任命或聘用的学校行政正职(不含完全中学校长)。校长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报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六)当年退休人员绩效工资发放问题。在职人员退休后不发放绩效工资,按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退休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如退休当年参加年度绩效考核,根据当年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在职月数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如未参加年度绩效考核且退休当年未受处分,按所在学校月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在职月数计发。

四、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实施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住房、医疗等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范围,另行规范。在国家规范办法出台后,一律不准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三)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教学校特教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四)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不再单独发放,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具体标准由学校确定。

(五)其它事业单位尤其是非义务教育学校的相关待遇,采取过渡办法适当解决。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参照义务教育学校同职务同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标准和办法执行,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我县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六)经批准受聘到管理、专业技术或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除外)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七)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按管理人员离退休和工勤人员退休的,参照机关同类离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按专业技术职务离退休的人员和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无职务或职务较低人员的生活补贴参照离退休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及相应的比例关系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算离退休费的基数。其它事业单位离退休生活补贴参照义务教育学校同类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经费拨付方式及标准。1.义务教育学校按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由财政拨付;2.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含离退休教师)的津贴补贴按财政对公务员津贴补贴拨款标准的80%(含已拨付的部分,下同)由财政拨付;3.非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按财政对公务员津贴补贴拨款标准的70%由财政拨付;4.其他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按财政对公务员津贴补贴拨款标准的60%由财政拨付;5.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费自筹解决。

(三)要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用的规定,加强学校执行情况的监督,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交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四)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六、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成立以县委书记黎仁寅、县人大主任黄先球、县政协主席廖文忠为顾问,县人民政府县长肖拥军为组长,常务副县长袁再雄为常务副组长,组织部长陈建平、县委办主任许又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傅丽华、县政府副调研员尹小东为副组长的洞口县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人大财工委、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监察局、县编办等部门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办公地点设县人事局。

(二)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实施。同时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