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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新农村信息服务站(点)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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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新农村信息服务站(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农村信息服务站(点)(以下简称信息站点)的管理,规范管理者的经营行为,保障信息站点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家1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站点,是指提供农业、农业科技、农产品市场流通、农业生产经营、农业管理服务、农业教育、农业政策法规等涉农信息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公用电话服务,语音增值信息服务,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服务,文化交流信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信息站点的服务对象是查询、制作与发布供求、价格、科技、政策、预测、经贸、加工、安全等方面信息的农民、农产品经营者、城市居民、农业行政管理者、农业经济研究者、网站信息采集者等。

第四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信息站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信息站点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信息站点进行备案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依法取缔“黑网吧”;电信(含联通、网通等)公司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信号输入或中止、日常管理的后勤服务保障及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第五条 信息站点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与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条 信息站点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七条 信息站点提供上网查询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八条 信息站点不得下载、安装、经营网络游戏与非网络游戏。不得利用网络游戏与非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九条 信息站点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确因学习需要进站点查询资料,必须有具备监护权的家长陪同。

第十条 信息站点每日上班时间限于早上8时至晚上8时。

第十一条 信息站点应当对上网查询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十二条 信息站点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关闭电子防控设备,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 信息站点违反下列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服务站点:

(一)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下载、安装、经营网络游戏与非网络游戏的;

(四)未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十四条 信息站点违反下列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关闭服务站点:

(一)向上网查询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查询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第十五条 信息服务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信息站点: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关闭电子防控系统,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十六条 服务站点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洞口县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