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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耕地质量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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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及其他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第三条 县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站负责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第四条 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

(一)县农业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标准和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的实施;

2.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中长期规划;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

4.参加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立项前的可行性论证,应当就如何搞好耕地质量的保护和建设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5.负责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耕地质量的验收,并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

6.组织或者参与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7.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8.制定新开发、复垦和整理耕地后续培肥方案并组织实施;

9.对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提出书面意见;

10.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

11.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机制,对耕地地力、墒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12.按照有关规定对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

13.会同县环保局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

14.负责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二)县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1.在办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应当书面征求县农业局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

2.与县农业局共同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

3.会同县农业局依法对有关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三)县环保局的主要职责:

协同县农业局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和协助县农业局制定耕地质量标准。

(四)县水利局的主要职责:

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排灌条件等。

(五)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统筹安排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经费;

2.会同县农业局依法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加强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论证和验收程序。

(一)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具体内容:

1.标准农田建设和基本口粮田建设;

2.中低产田土改良和农业综合开发;

3.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4.灾毁耕地、退化耕地、污染耕地的修复恢复;

5.沃土工程及新开耕地后续培肥;

6.田间排灌设施建设。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的原则:

1.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立项前,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县农业局参加的可行性论证。

2.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

3.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耕地质量建设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4.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邀请县农业局派人加强监督和指导。

5.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县农业局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

(三)项目论证程序

1.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主管单位向县农业局书面提出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

2.县农业局依法成立专家组,对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进行可行性论证。

3.县农业局组织专家组对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采集和检测土样、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4.县农业局根据专家意见,就如何搞好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四)项目验收程序

1.申请。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时向县农业局提出耕地质量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验收。根据《湖南省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由县农业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验收。

3.编制耕地质量验收报告。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勘测结果和土壤样品检验报告,按照验收标准逐项评议,编写《耕地质量验收报告》。

第六条 加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管理

(一)严格耕地质量占补平衡

县国土资源局在受理非农建设项目时应向县农业局提供项目的有关资料。县农业局应当根据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鉴定等级及补充耕地方案等资料,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提出书面意见。

(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程序

1.申请。耕地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向县农业局提交耕地质量鉴定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2.受理。按照有关规定县农业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的等级鉴定工作。

3.鉴定。县农业局自收到鉴定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成立鉴定专家组,制订有关方案并组织实施。鉴定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采集土样,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和土壤样品及有关检测报告,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

4.鉴定结论。组织鉴定单位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签署鉴定结论,核发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

(三)补充质量相当的耕地

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耕地质量鉴定等级,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县农业局要根据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按照质量相当的原则,对补充耕地进行质量验收。

第七条 加强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管理

(一)耕作层土壤的剥离。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深度为20厘米以上。在剥离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县农业局的指导和监督,并按县农业局的要求落实,不能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二)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耕地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当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在县农业局的指导下,用于改良占用地块所属组、村、乡镇、管理区范围内的新开垦耕地或劣质地。对已有耕地补充计划但暂未开垦好耕地的,应选择合适的堆土场地,将剥离的土壤分层堆积,适时用于补充的耕地。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所占用的耕地,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地恢复利用。

第八条 耕地质量环境保护措施

(一)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处置或堆放固体废弃物。

(二)禁止向农田直接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

(三)所有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意见。

第九条 耕地质量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县人民政府把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所必要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精神,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安排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由县农业局做出初步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设立专帐,专款专用。

(二)凡违反《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耕地耕作层土壤不按要求剥离和再利用的,由县农业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30元处以罚款。

(三)县农业局应加强对耕地质理的监督管理,并与县国土资源、监察、建设、环保、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县农业局依法行政的配合力度。

(四)从事耕地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耕地质量保护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