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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创业贷款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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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创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精神,鼓励支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洞口县创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创业贷款的经办银行可为各国有商业银行洞口县支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洞口县支行、湖南省洞口农村合作银行。经办银行负责对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下设的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推荐的创业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创业贷款的发放和创业贷款的回收工作。目前,此项业务经办银行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行,其他银行在符合有关要求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对经办银行已经发放的创业贷款并符合贴息条件的对象按季初审贴息补贴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初审的贴息申请审核,县财政局对审核的贴息申请进行复核并发放贴息,同时财政部门将贴息发放情况抄送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第四条创业贷款是指经办银行向我县境内符合贴息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依法创业人员发放的,由财政贴息的贷款。

第五条创业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六条 创业贷款的对象。

(一)凡持洞口县境内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填写《洞口县个人创业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创业贷款。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2.城镇军队退役人员;

3.大中专毕业生;

4.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在县本级登记注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填写《洞口县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贷款。

第七条 创业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条件的申请贷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除外);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6.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7.符合经办银行贷款要求。

(二)申请创业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l.经工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除外)、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5.具备还贷能力;

6.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7.符合经办银行贷款要求。

(三)创业贷款只能用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八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创业贷款由借款人自愿提出申请。凡符合申请创业贷款的个人,依第六条第(一)款持相关证件、证明向本人创业所在地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洞口县个人创业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初审后,向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推荐。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洞口县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向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资格审查。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创业贷款的资格审查。经办银行根据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初审后推荐的创业贷款对象,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薄)。已婚者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上述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与申请人相对应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城镇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或失地证明或由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

3.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除外)的相关证照;

4.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交抵押物、质押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等文件,质押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

5.自筹资金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创业贷款的资格审查。经办银行根据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初审后所推荐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l.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资本金;

3.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8.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贷款调查。经办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贷款用途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主要内容是:

(一)核实借款人递交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二)借款人的创业项目是否有市场发展前景,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核实抵押物、质押物或保证人情况,评估抵押物、质押物的价值、变现能力和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四)核实借款人经营场地、固定住所以及借款人的品行和信誉度。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对象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确认后,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配合经办银行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创业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确认后,在创业贷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供对创业项目认可的《促进创业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抵押担保贷款应在15个工作日内、保证担保贷款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查和审批程序,并给予借款人能否贷款的明确答复。

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贷款审查责任人对调查责任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认可,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贷款审批责任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资料合法性意见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对是否贷款、贷款金额、期限、贷款方式等进行决策,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经办银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根据不同的贷款方式分别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个人贷款要求借款人夫妻一并到场签字,并依法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在每个月的20至30日内将其新增发放符合条件的创业贷款条件有关资料、创业贷款名单、发放金额和贷款期限报送洞口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进行资格和贷款本息初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对初审资料进行审核。

第四章 贷款额度、利率、期限与贴息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创业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其吸纳人员的人数和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十八条 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接纳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其创业贷款申请可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九条 个人(含联合经营企业)创业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创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除国家限制行业,如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外的所有项目)的创业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程序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贷款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经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提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可给予二次创业贷款。对同一贷款对象发放的第二次贷款不贴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采取按季贴息的方式,每季末20日,经办银行将当季符合条件的贴息额汇总计算后向洞口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提交贴息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付给经办银行。逾期贷款利息财政不贴息,由借款人按银行借贷约定的利率支付。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贷款,应向经办银行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方(第三方指公务员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电力公司、烟草局、金融机构等在编在职且在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下同)保证担保(第三方担保为连带担保)。

第二十三条 以抵押形式申请创业贷款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抵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经办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贷款修建的厂房、购置的机械设备、车辆等财产,经办银行应将其做为贷款的抵押物,并要求借款人为所购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第一受益人为经办银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以有价单证质押方式申请创业贷款的,执行质押贷款有关规定。第三方个人信用申请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必须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具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因意外造成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贷款无法偿还的,经办银行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贷款逾期6个月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必须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银行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质押物,提前收回贷款,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的;

(三)借款人未经贷款银行同意,擅自将已抵押的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损害经办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贷款担保基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洞口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应将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实行封闭管理。担保基金只能用于创业贷款贴息和确定创业贷款规模基数的依据,不做它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补充担保基金,确保担保基金规模年均增长5%以上。

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工作经费原则上按当年新增贷款总额的1%由县财政安排3万元。

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应按照不高于担保基金3倍的数额发放创业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担保基金20%的比例时,贷款经办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及时追索到期贷款;在降低贷款不良率后,贷款经办银行可恢复创业贷款。经办银行当年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及时回收,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由放贷银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追偿。对逾期确实无法归还的小额担保贷款,通过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确认,报经县财政、县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批准后,按当年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10%提取呆坏账准备金,用于代偿逾期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

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必须控制以担保基金代偿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每年呆坏账准备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5%。

第八章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为了沟通信息,相互通报创业贷款工作情况,探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创业贷款工作健康发展,应建立创业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参加联席会议的单位包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县妇女联合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创业贷款联席会议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则随时召开。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使我县创业贷款工作健康稳定发展,及时调整完善政策、防范代偿风险,相关单位要做好创业贷款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建立贴息资金管理台账、基本财务管理台账,为实现创业贷款工作制度完整,操作规范,管理有序的工作格局奠定基础。

第十章 贷款考核

第三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贷款经办银行应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实施创业贷款考核、奖励和通报制度。

建立奖励机制。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考核与工作奖励直接挂钩,实行额度递升奖励。以财政部门、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中心为单位,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规模和回收率进行考核。从第二年起,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回收率达到95%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5%给予奖励;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回收率达到98%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创业贷款联席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奖励与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的工作经费。对当年小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且当年新发放贷款放大倍数达到2倍以上的经办银行,按其实际新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贴。

以上奖励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从贴息资金中安排,具体奖励办法由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洞口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根据《湖南省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操作细则〉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10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执行;以上考核、奖励和担保费等如遇省、市新的文件出台,则按省、市新的文件执行,当前具体奖励办法由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洞口县支行、县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