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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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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科技(专利)计划项目(含课题,下同)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评估评审程序,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估,是指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项目评审,是指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是市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 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六条 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估评审的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项目评估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有:

(一)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效果。

(二)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运营绩效。

(三)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效果。

(四)机构的综合实力和运营绩效。

(五)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

(六)其他与科技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 项目评审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必要性、立项意义。

(二)项目的技术基础,包括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和专利、知识产权等情况。

(三)项目初步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包括工艺、技术路线、配套条件等。

(四)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包括企业的经营业绩、技术开发能力、资产负债及管理者水平等情况。

(五)项目的预期效益,包括产业化前景、国内外市场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第三章 评估评审的方法与程序


第九条 项目评估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和需求,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具体根据被评估的项目内容和要求确定。

第十条 项目评估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评估需求分析和方案设计。

(二)签订评估协议或合同。

(三)采集评估信息并综合分析。

(四)撰写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在对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及评估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咨询和必要研究分析后,确定评估目标和评估方案。

第十二条 评估方案得到委托方认可后,评估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评审,专家独立评审及网上评审三种方法。

(一)会议评审的基本程序如下:

1.评审方案的设计与确定。

2.评审专家组的抽取与确定。

3.专家小组个人定量打分。

4.专家小组讨论定性排序。

5.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价、做出结论、阐述理由。

6.填写相应的评审意见表,专家签名。

(二)专家独立评审的基本程序如下:

1.评审方案的设计与确定。

2.评审专家组的抽取与确定。

3.专家个人定量打分、定性评价、做出结论、阐述理由并填写评审意见表。

4.组织评审部门汇总,形成评审结果。

(三)网上评审的基本程序如下:

1.评审方案的设计与确定。

2.评审专家组的抽取与确定。

3.专家网上审阅材料。

4.专家网上个人定量打分、定性评价、做出结论、阐述理由并填写评审意见表。

5.组织评审部门汇总,形成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由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评审,但评审方法、指标、专家数量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评估评审专家选择应遵循客观、公正、权威性、针对性、组成合理性和回避的原则,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评估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人(单数),具体要求如下:

(一)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所需要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专家或干涉专家的抽取工作。

(二)专业对口,专家所从事工作的领域和评审项目的领域相同或接近。

(三)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四)对应用研究类项目,应聘请不少于2位来自应用部门或企业方面的专家。

(五)一个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成员原则上只能1名。

(六)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应回避的专家不作为评审专家。

(七)信誉良好。

第十六条 每次抽取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十七条 需要紧急决策的我市特殊目标的项目,可不进行评估评审,但是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

第四章 行为准则


第十九条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中介机构和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三)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四)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二条 项目推荐者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专利)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专利)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汇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评估评审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担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者或者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或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单位推荐项目或者承担市科技(专利)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规定之一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