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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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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字〔2011〕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东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市财政部门向企业委派,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财务总监对市财政部门和企业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交流、培训、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市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第六条 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财务会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中级以上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6年以上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企业财务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材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监督企业改制、改组、并购,重大投资及投资收益等情况;

(四)参与企业及其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业绩审计;

(五)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进行督查和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企业财务规定的事项与企业负责人实行联签;

(七)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财务总监应当每半年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财务总监认为企业存在可能造成财务数据失真、国有资产损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随时报告。

第九条 财务总监应当对企业发生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企业债券等重大经济事件实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职并领取兼职报酬;

(二)不得接受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由所在企业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活动;

(四)不得参与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或参与企业内部集资分红;

(五)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为任何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七)市财政部门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和所签署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在真实、完整与合法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对所审核的企业重大事项未提出异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三)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直接参与的;

(四)应当联签的事项因本人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的;(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签制度,是指对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审批的财务事项,实行企业负责人与财务总监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联签制度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的重大资金调度;

(二)企业经营性支出,超过规定限额的费用性支出;

(三)企业签订的有关经济合同和借款合同;

(四)企业的重大贷款担保;

(五)企业对外报送的重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六)企业呆坏账及盘盈盘亏的处理;

(七)根据企业特点,市财政部门认为应予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实行联签制度的事项,应当在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应当积极配合、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财经政策、规章制度对有关事项进行联签。

第五章 管理和待遇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级别与被派驻企业副职对等,工资待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3年。聘期届满后可以连续聘任,但在同一企业最多不得超过2个聘期。连续聘任满2个聘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考核合格的,可转为同级别委任制干部。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在与本人或其亲属有产权关系的企业任职;不得在有亲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任职。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解聘:

(一)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或者有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六)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六章 企业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积极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参加经营班子会议,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确保财务总监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主动听取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将须经财务总监联签的事项,及时送财务总监进行联签。对财务总监拒绝联签的事项,企业经过认真复议,认为必须办理的,可以组织实施;但因此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规定须经财务总监审核的,应当附财务总监的独立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权向市财政部门报告、举报或投诉财务总监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