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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10千伏(含10千伏)以上电网建设工程占地补偿等有关事宜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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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10千伏(含10千伏)以上电网建设工程占地补偿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顺利推进全县电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我县10千伏(含10千伏)以上电网工程建设涉及的占地、林木砍伐、青苗损失、房屋拆迁等补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占地补偿

(一)县城规划区:其占地补偿标准按照遵义市2008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1300元/亩)执行。

1.耕地:按照年产值的25倍予以补偿。

2.建设用地:按照年产值的10倍予以补偿。

3.林地:按照年产值的18倍予以补偿。林地内的林木,由林木所有者依法处理,不予补偿。

4.其他农用地:按照年产值的16倍予以补偿。

5.未利用地:按照年产值的7倍予以补偿。

6.园地:按照年产值的18倍予以补偿。

(二)非县城规划区:其占地补偿标准按照遵义市2008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1200元/亩)执行。

1.耕地:按照年产值的20倍予以补偿。

2.建设用地:按照年产值的10倍予以补偿。

3.林地:按照年产值的10倍予以补偿。林地内的林木,由林木所有者依法处理,不予补偿。

4.其他农用地:按照年产值的10倍予以补偿。

5.未利用地:按照年产值的5倍予以补偿。

6.园地:按照年产值的10倍予以补偿。

(三)其他:电杆及拉线占地按25元/洞的标准予以补偿,荒山荒坡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

(一)烤烟:每平方米2元。

(二)玉米:每平方米1元。

(三)水稻:每平方米1.2元。

(四)茶园:每平方米7元。

(五)油菜:每平方米1元。

(六)小麦:每平方米0.5元。

(七)单独种植的薯类、杂粮,均按照每平方米0.5元予以补偿;间种、套种的薯类按单独种植的20%予以补偿,间种、套种的杂粮不予补偿。

(八)蔬菜:单独种植的蔬菜按每平方米1.2元予以补偿;间种、套种的蔬菜不予补偿。

(九)其他作物按照每平方米0.5元予以补偿。

三、林木补偿

(一)农户在自留地和承包地内栽种的林木,由农户自行处理,并给予一定补偿。

1.水果树:胸径在10-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棵补偿40元;胸径大于20厘米的每棵补偿60元;胸径在5-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胸径小于5厘米的不予补偿。

2.干果树:胸径在10-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棵补偿40元;胸径大于20厘米的每棵补偿60元;胸径在5-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胸径小于5厘米的不予补偿。

3.油桐、乌桕树及其他经济林木:胸径在5-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5元;胸径在10-20厘米(含20厘米)的每棵补偿15元;胸径大于20厘米的每棵补偿20元;胸径小于5厘米的不予补偿。

4.药材:胸径在4-10厘米(含10厘米)的每棵补偿10元;胸径大于1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偿20元;胸径在4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二)竹子按照每笼150元予以补偿。

(三)杂木及灌木林不予补偿。

(四)被砍伐林木属国有林的,不论是否成材还是幼树、细长苗,均不予补偿,由县林业部门处理;凡涉及公路的行道树需砍伐的,要与省、市公路养护段联系,依法报批后进行建设。

四、房屋补偿

(一)房屋:砖混结构按照实际层数及面积计算;清缝木楼板且层距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木房及其他结构的房屋,底层建筑以滴水为界,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按照室内面积计算。

1.瓦木结构:13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200元/平方米。

3.砖混结构:无内外装饰的300元/平方米;有外墙砖或室内安装地板砖等装饰的350元/平方米;有外墙贴砖和室内安装地板砖等装饰的400元/平方米。

4.石木结构:片石墙房子110元/平方米。

5.土木结构:土墙房子100元/平方米。

(二)畜圈:按照一层计算拆迁面积。

1.石木结构:40元/平方米。

2.木结构:5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60元/平方米。

4.砖混结构:200元/平方米。

凡化粪池经砼或石板处理后的畜圈按照实际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增加5元。

(三)烤房:必须是经烟叶部门验收合格的。

1.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200元/平方米。

3.砖混结构:250元/平方米。

(四)庭院、围墙及砼院坝

1.片石围墙:10元/立方米。

2.土质围墙:8元/立方米。

3.砖围墙:15元/立方米。

4.砼院坝:15元/平方米。

(五)管线:属农民自有部分。

1.水泥电杆:150元/根。

2.木电杆:40元/根。

3.金属水管:1元/米。

(六)水井

1.人饮水井:200元/口。

2.烟水窖:120元/立方米。

3.人饮蓄水池:100元/立方米。

(七)沼气池:1000元/口;拆迁后重建的,同等享受现有的沼气池建设补助。

(八)简易棚:10元/平方米。

(九)堡坎:浆砌的85元/立方米;干砌的40元/立方米。

(十)坟墓:由该坟墓亲属自行搬迁,并按照土坟200元/座、石包坟300元/座、生基单坟500元/座、生基双坟700元/座予以补偿。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服务,切实做好10千伏(含10千伏)以上电网工程建设相关协调服务工作,确保顺利推进电网建设工程。

(二)涉及房屋等拆迁的农户,由农户自行组织拆迁,其拆迁建材由拆迁户自行处理;拆迁农户宅基地被征用后,需异地建房的宅基地,由农户自行协商解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严格补偿标准,并及时、足额兑现补偿资金,严禁拖欠、截留工程建设补偿资金。同时,要搞好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公示和相关表格制定等基础资料的收集、完善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相关资料的完整性。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挠工程施工建设,对不听劝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其补偿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