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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换发和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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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换发和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9〕50号)规定,我县于2007年对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贵州省行政执法证”进行了审验换发, 2009年12月31日,全县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将全部到期。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换发和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9〕197号)要求,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县启用2010版“贵州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2010版证件”),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和申领2010版证件的人员范围、时间安排

(一)人员范围

在行政执法岗位持有2007年版和其他版“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旧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新调入和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符合申领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须按本通知规定程序申请换发和申领2010版证件。持有旧版证件,但已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交回证件(包括证壳、证件内页),不再发放2010版证件。

(二)时间安排

各行政执法主体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审验换发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册及照片交县政府法制办。

二、 换发2010版证件的程序

(一)考核

持有旧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在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其近3年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通过的方可申请换发2010版证件。

(二)审核

各单位统一填写《审验换发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册》(表一,见附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其中,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报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三)申报

县政府法制办将审核通过的名册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复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册同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复核、制证

县政府法制办经审核合格后于2009年12月20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名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及制证工作,证件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领取分发。

(五)旧版证件的处理

旧版证件由持证人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并上交县政府法制办,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销毁,证件遗失的,须登报申明作废。

三、 申领2010版证件的程序

(一)培训、考试

凡新调入行政执法队伍和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在单位逐级申报到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统计后,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和省政府法制办共同组织培训、考试。

培训、考试内容分为公共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业务知识培训、考试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培训教材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和省政府法制办确定。

(二)申领、颁证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填写《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册》(表二,见附件)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批后制证,证件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统一领取分发。

四、 换发、申领2010版证件的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7〕45号)规定,换发、申领2010版证件工本费为18元,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承担。所在单位应在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审验换发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册》时一并缴费。

五、工作要求

此次换发和申领2010版证件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各部门要从严格、规范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换发和申领2010版证件的重要性、紧迫性,结合换发和申领2010版证件工作,建立健全本县、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证件档案,规范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实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严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对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失去行政执法资格、未持证上岗和持过期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严格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要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组织本乡镇、本单位切实做好2010版证件的换发和申领,主要领导亲自抓,并落实专人负责,于2009年11月25日前将具体负责同志名单、联系方式报县政府法制办(联系人:朱小云、杨毅;联系电话:0852—5821645、5782415)。

对2010版证件有效期内行政执法人员因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要及时收回该人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