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城镇贫困居民能真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杜绝不符合规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政策现象的发生,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2004年6月3日至6月15日,并于6月20日前将核查后的人员名单及书面材料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民政局。
二、核查对象: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三、核查依据:《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
四、核查标准:
核查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汽车、移动电话、摩托车、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的;
2、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的;
3、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楼房未满5年的;
4、异地购房入户未满5年的;
5、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且有劳动能力,不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或者一年内2次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7、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8、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9、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
五、核查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抓好此项工作,确保顺利完成核查任务。在核查中要实事求是,按“应保尽保”的要求,对超出低保线、群众反映强烈、仍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要按照规定坚决取消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把真正应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OO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