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在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调动和发挥全社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县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结合本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在促进本县科技进步活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属于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本县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七条大足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设在县科委,负责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县科委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奖励范围

应用于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科技成果均属奖励范围。

第十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均可申请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县内领先水平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属于应用科技成果,一般应有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功能稳定可靠,经使用单位验证、出具证明,方可申报;凡能形成产品的,必须形成产业化生产。

(二)在我县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县大型工程建设、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改进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出积极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以及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具有先进水平,对科学技术或生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第十一条科普文章、经验总结、小试样机、不能单独应用的阶段性成果、生产实践不足一年、权属争议未解决的成果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推广应用范围的大小,设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授予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等奖:授予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等奖:授予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奖状、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3000元。

第十四条对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最高金额可达3万元。

对获特等奖的首席有功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大足县有重大贡献科技工作者”称号。

第十五条奖励名额设置

特等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

第十六条大足县科技进步奖奖状发给项目主研单位,证书发给直接从事该项研究工作的主研人员,其中特等奖、一、二等奖主研人员按贡献大小不超过五人,三等奖主研人员按贡献大小不超过四人。奖金分配不搞平均主义,由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主研人员的奖金总额不得低于奖励资金的60%。

对获得特等奖的首席有功人员实行一次性重奖,所得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其余奖金按上款规定分配。

项目完成者获得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七条申报、审批程序

(一)单位(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果其中某一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各主管部门对申报评奖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才可申报;

(二)填报《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一式二份报送县科委。

(三)县科委对申报评奖的项目按专业类别交有关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提出建议奖励等级,然后再交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拟奖项目提出最后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县科委提出,由县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裁定。

(四)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评审拟奖的项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十八条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在县财政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对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或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推荐和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客观、公正。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对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科委负责解释。原《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足府发〔2005〕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