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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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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根据《大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为县域范围城镇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县建委(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规划环节规划审批项目(以下简称“主办项目”)的主办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审查)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

县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是规划审批项目的主办窗口,中心其它相关部门窗口为协办窗口。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为规划环节的主办项目;与主办项目实施并联审批(审查)的其他部门的相关审批(审查)项目为协办项目。

第四条规划环节主、协办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职责:

(一)规划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主协办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主办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主协办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附带收费项目及要求、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统一设置报建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工程的报建申请,审查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协办部门、转交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协办部门的缴费领证通知、催告协办部门按要求回复审批意见;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规划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函告协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不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协办部门职责: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协办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设置协办工作联系机构,明确联系机构的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协办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及主协办部门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积极协助规划部门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规划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协办事项,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以下条件实施: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无并联审批项目,申请人持规划部门所需下列申请材料直接领取《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即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2份,需核对原件);

3、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

(二)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

3、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原件1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5、相关协议(原件1份,限联建的建设项目);

6、开发办批文及相关协议(原件1份,限转让的建设项目);

7、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三)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份);

(2)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火工生产及储存项目,还需提交反映周边2000米范围现状的1:2000地形图1份);

(3)项目建议书审批或核准文件(1份,限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类、限制类企业项目)。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分为一、二、三级,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或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回执书。

3、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项目需使用耕地的,还应包括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1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4)标注有项目拟用地范围的1:1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建设项目跨乡镇的,申请人应分别在建设项目所涉及各乡镇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拟用地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应无偿向申请人提供1:1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底图供申请人复印)。

4、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重要军事设施和要害部门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两种情况〕)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报表(规划选址)》(原件1份);

(2)1:2000地形图(原件1份,能反映建设项目及其周边500米内现状)。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按以下条件实施:

(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1份,限需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如申请人认为项目属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类项目,而规划部门把握不准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工程配套基础设施设计);

4、彩色渲染图和建筑模型等(1套,限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

(3)设计单位消防自审意见书(原件1份)。

2、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附电子文档);

(2)1:500绿化现状图(1份);

(3)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布置总平面图及说明(2份,附电子文档)。

3、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涉及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

(1)《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书》(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附电子文档)。

4、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涉及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附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对市政设施安全影响技术报告(1份,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或由工程的设计单位编制,无固定格式)。

5、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限两类建设项目:①选址阶段进行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②机场、码头、邮政枢纽、电信枢纽)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报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原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附电子文档);

(3)建设工程弱电系统设计图说(1份,附电子文档)。

6、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1份,需转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的增加2份);

(2)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1份,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需转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的增加2份);

(3)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1份,需转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的增加2份);

(4)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复核通过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1份,需转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批的增加5份,光盘1张)。

在进行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之前,申请人应先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供河道主管机关预审,河道主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出具合格或需修改的预审文件,再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

7、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1)机场规划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建设项目最高点坐标及其海拔高度);

(2)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含建设项目室外地坪海拔高度、建构筑物净高度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有线传输设备、高压供电线路及工业高频炉等电磁辐射设备的情况)。

8、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1)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

(2)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①《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2份);

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

③无线电台(网)设计方案(2份)。

9、涉及电力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导)航台、污染源等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

1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2)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评估机构或2名以上环评专家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意见(原件1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11、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

12、使用码头的审批(限需使用码头沿岸的建设项目)

(1)设置码头设施(趸船)的所有权证、船检证书(复印件各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只需总平面图)。

方案设计审查结束后,进入设计审批环节,设计审批完成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无并联审批项目,由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后,由规划部门单独审批: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施工图说(2份,附电子文档,建筑工程限于建施图);

(3)土地权属证件(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年度计划文件(原件1份,国家或市、县政府规定需要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

(6)高切坡、深开挖的论证意见(原件1份,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主、协办项目的审批(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持公示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出申请。

2、建委窗口应当场对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有并联审批项目的,必要时,建委窗口也可约请协办窗口参与审查),作出同意、不同意受理的决定。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委窗口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同意受理的,建委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主、协办部门规费缴纳明细单,并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5、建委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

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申请人应先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供规划部门预审,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

二、审查与决定

1、主办窗口向协办窗口发出协办通知书。

2、协办窗口收到协办通知书后立即到主办窗口领取协办所需材料,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3、主、协办窗口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办理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主、协办窗口应当场即时办结。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审核、审议、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等环节,需要1个工作日以上才能办结或上报的承诺件和报批件项目,主、协办窗口分别向各自的部门移送相关材料,并在政府公示的承诺时限内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或上报,同时在承诺时限内将意见返回到窗口。

4、协办窗口将协办意见回复到主办窗口。

5、主办窗口将协办意见移送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在审批或上报时限届满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规程》进行规划审查;同时,在作出许可决定或上报前综合研究相关协办意见,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或上报的决定,并将主办决定意见返回到主办窗口。

6、主办窗口完成文书或证件的制作,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审批(审查)意见涉及缴费、领证的,应在回复函中注明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特殊要求的,应附具体要求,由规划部门代为转交申请人。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的,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不予批准或中止主办事项的审批。规划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函告的方式向协办部门说明理由;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做相关协调工作或者需要申请人根据协办部门提出的理由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以取得协办部门同意的,规划部门可决定中止审批,在中止审批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协调、调整工作的,应恢复主办事项的审批。

建设项目在“一书两证”阶段不涉及并联审批(审查)项目的,由规划部门于审批时限届满前,按照《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规程》依法单独实施规划审查后,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的决定,并完成许可证件(文件)的制作。

协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审批(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回复,但协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规划部门报建窗口,规划部门的审批时限相应顺延,规划部门窗口同时将顺延审批时限的情况通知申请人。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批(审查)意见前,规划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规划部门应即时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协同办公系统向协办部门发出终止协办项目审批(审查)函。

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包括延长期)内未回复审批(审查)意见的,规划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主办事项继续办理或中止办理;决定中止主办项目审批的,规划部门应立即通过县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协同办公系统催告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自催告之日起,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回复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不附理由的,以及回复“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三种审批意见之外审批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批意见。

三、公布与颁发

规划部门自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布或网上公布的形式(也可视情况增加其他形式)公布审批结果,申请人即可到报建窗口领取许可证件(文件)。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