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大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大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大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就医难问题,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0〕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坚持规范操作,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牵头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相关管理制度。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两套系统的有机衔接。

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申请对象的受理和初审工作。承办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五)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六)其他低收入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1.2倍以下的城乡居民,以及经县救助管理站确认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第三章 救助方式、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医疗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资助参保的范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资助参保范围。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城镇6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

(二)资助参保标准。

1.农村困难群众资助标准。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一档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10元的资助。

2.城市困难群众资助标准。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除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的资助,自愿参加一档的给予10元的资助。

(三)资助参保程序。

救助对象凭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向镇街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镇街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困难群众参保受理窗口,镇街民政办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资助对象进行现场认定,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规定收取扣除资助金后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并将资助参保信息汇总上报县医保中心。县医保中心审核参保人员信息后,送县民政局审批。

(四)参保资助金的拨付。参保资助资金经县民政局对困难群众实际参保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后,由县财政局直接划拨给县医保中心。对因乱报、错报、多报的,查出来是哪级责任,参保费用就由哪级承担。

第七条 门诊医疗救助范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

对城乡困难群众实行“定额”救助和“共付”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

(一)救助范围。

1.“定额”门诊救助范围。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和农村五保对象。

2.“共付”门诊救助范围。“定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二)救助标准。

1.“定额”门诊救助标准。凡享受“定额”门诊救助的对象,由县民政局每年核发2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共付”门诊救助标准。凡享受“共付”门诊救助的对象,门诊和购药时,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最高限额为10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各镇街民政办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门诊符合条件的对象登记造册报民政局审批,逾期不再受理。县民政局审核后,于次年3月31日前将《门诊医疗救助证(卡)》发放给各镇街民政办,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代领需出示受助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及受助人与代领人关系证明)到镇街领取《门诊医疗救助证(卡)》。

(四)门诊救助资金拨付。

救助对象持《门诊医疗救助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购药的,限额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机构在《门诊医疗救助证(卡)》和《门诊医疗救助就医登记册》上记录就医时间、治疗金额、救助金额等信息,救助对象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确认,并出具医疗发票。村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月将处方、医疗费发票和病人签字的《门诊医疗救助就医登记册》送指定的医疗机构汇总并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末20日前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指定医疗机构,村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八条 住院医疗救助的范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范围。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二)救助标准。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负部分在300元内(原标准是5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享受一次),超过300元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4000元。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全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3.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对城市低保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在普通疾病和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基础上,救助比例分别提高10%,年最高救助限额分别提高1000元。

(三)申请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救助对象患病申请住院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薄,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或《入院证》(原件),其中,申请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等“住院救助申请材料”到镇街民政办申请住院医疗救助。镇街民政办须填写《大足县住院救助人员信息登记表》,并将《病情诊断证明书》或《入院证》复印存档。

2.镇街审批。镇街民政办在1个工作日内,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开具《大足县住院医疗救助通知书》,并注明“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或“特困人群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即可凭此《通知书》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同时,必须以电话形式及时告知县民政局医疗救助经办人员。

(四)救助金支付。

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在住院医疗救助限额内的费用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按季向县民政局申报,县民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审批确定救助金额。县财政局按季核拨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临时医疗救助的范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范围。

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员;

本人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很高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经县救助管理站确认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需住院治疗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二)救助标准。

1﹒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员,其患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

2.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很高的给予一定的临时医疗救助。

3. 经县救助管理站确认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后,视情况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三)申请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

符合临时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止后3个月内,凭户口簿或身份证、残疾证、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或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单》、邮政账号等原件(收取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镇街民政办申请。

2.镇街审核。镇街民政办会同村(居)委对申请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提出拟救助标准并张榜公示5天。

3.民政局审批。镇街每月10—15日将临时医疗救助申请情况报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于每月25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4.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经审批后的临时医疗救助金于次月10日前由县财政局打入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在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县救助管理站每半年与定点救治医院统一结账,填写《大足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治疗费用有效票据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医疗费用直接拨付给定点救治医院。

临时医疗救助要求上报的县民政局的申请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经办人须与原件核对,并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且经办人必须签名。

第四章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建立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上级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

(四)按有关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县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

第五章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确认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人力社保局共同选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门诊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门诊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承担。

(二)住院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住院医疗救助原则上由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县级医院承担。

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职责:

(一)宣传医疗救助政策。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必须要有“四有”,即:有“大足县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标识(医院要挂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可张贴),有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包括救助范围、救助内容、救助标准、救助方式),有醒目的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窗口,有公示栏定期公示医疗救助情况。

(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就诊时,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执行,并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县民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等部门建立联动的督查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统一监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有效地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查实,县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能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收回已拨付的救助资金。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管理人员对救助对象故意刁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金的,构成违纪的,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为救助对象提供虚假病情诊断证明骗取救助金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追回损失的医疗救助资金。视其情节轻重,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金,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1日起实施的《大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修订)》(足府发〔2009〕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