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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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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9〕3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因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困难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保障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申请的接收、审核和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委托,承办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

(一)城镇孤老、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

(五)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第八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按照下列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当年累计超过30000元、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给予5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可给予5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给予5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四)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可给予2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五)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其它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可给予2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对因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超过以上救助范围和标准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标准随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足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重大支出证明、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以下简称“相关材料”)。

(二)审核。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民政办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建议救助金额,填写《大足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县民政局自接到《大足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所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事由。

(四)资金发放。成立大足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财政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县民政局报送的审批结果拨临时救助金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由其组织发放。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

第五章 临时救助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县人民政府建立“百万临时救助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拨入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县财政原则上每年按全县人口每人1元安排临时救助资金;

(三)每年福利彩票公益金的20%;

(四)每年“慈善双日捐”的10%;

(五)社会各界定向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捐赠资金;

(六)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情况向县财政局提出次年资金使用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出的资金计划适时调整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保障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在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本级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应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生活救助金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其两年内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资格。

第二十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将临时救助资金挪作他用、不按要求及时发给救助对象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财政局要全额追回当年下拨的临时困难救助资金,所支出符合救助的资金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自行负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