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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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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湖南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促进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09〕35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产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特色鲜明、水平和规模居全省领先地位,在产业升级、技术改造、自主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军民结合、安全生产、品牌发展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特征的产业示范基地,一类是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为特征的产业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范围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及国家和省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

第五条

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六条

省经信委负责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各市州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省经信委在认定前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名称必须反映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第八条

申请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国家和省相关产业规划。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类的产业示范基地还要符合《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湖南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规划纲要》和《湖南省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规划》(湘政发〔2010〕20号)的有关要求。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规模效益较好,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较完善,主导产业较突出,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申请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类的产业示范基地要求: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工业总产值达100亿元/年以上,主导产业产值占比重30%以上。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类的产业示范基地要求: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全省该产业领域产值的比重在5%以上,主导产业产值占比重15%以上。

(三)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四)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骨干企业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内知名品牌或自主知识产权。

(五)信息化水平较高。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骨干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园区所在市州设有服务区域优势产业的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

(七)安全有保障。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八)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主体园区的支持力度,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机构或市(县)政府设立一定规模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请

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请由主体园区或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机构于每年4月份向市州经信委提出,由市州经信委审查后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所在市州经信委上报文件。

2、《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5、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支持创建示范基地的有关文件。

(二)附件材料

1、主导产业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地位的说明材料。

2、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批复的复印件。

3、市级以上重大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4、所拥有的知名品牌、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证明材料。

5、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方面的证明材料。

6、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说明或证明文件等。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审核

省经信委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省经信委网站公示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批复及授牌

省经信委对符合条件的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进行批复,并授予“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或“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产业)”称号。省经信委每年底集中批复一次并授牌。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及发展情况将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四条

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每年一季度末前将上年度创建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形成总结报告通过市州经信委报省经信委。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在产业规划布局、产业扶持等方面对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指导,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省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对授牌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对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达到创建工作方案目标的示范基地予以公告确认,对尚未达到创建工作方案目标的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基地创建申请。

第十七条

对已经授牌的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所在市州下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必须从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中筛选报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