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换发和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换发和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换发和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换发和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9〕197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换发和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54号)文件精神,我省换发申领2010年版“贵州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2010版证件”)工作已正式启动。为确保我市换发和申领2010版证件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按时完成

按照省、遵义市规定的时限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务必于2009年12月15日前,完成换发申领2010版证件的申报工作,并将本单位上报名册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0年1月5日前,将本单位新调入行政执法队伍和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统计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并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确保于2010年3月前完成2010版证件申领工作。

二、认真填写表格

(一)各单位要认真填写纸质《审验换发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册》、《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册》各4份(申报单位留存、上报市政府法制办、遵义市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各1份)电子表格1份(统一用EXCEL编辑,文件名使用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如“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xls”);表册可登陆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点公告”专栏内下载。

(二)各单位要提供行政执法人员近期红底2寸免冠彩照1张,统一用JPEG格式,文档名使用其姓名,如“李四JPEG”;统一着装的行政执法人员须提供着装照片。

(三)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名称须与单位公章一致,不得使用简称。

三、具体工作要求

此次换发和申领2010版证件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单位要从严格规范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换发和申领2010版证件的重要性、紧迫性。各单位分管领导是本次换发申领2010版证件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专人做好2010版证件的换发和申领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本次换发申领证件的时机,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证件档案。市政府法制办在领取新版证件后应建立详细的执法人员档案,登记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号码,采取恰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同时,将花名册报送遵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同时,结合换发和申领2010版证件工作,对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失去行政执法资格、未持证上岗和持过期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严格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联 系 人:马 进

附件:黔府办发电〔2009〕197号文件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27日印发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

做好换发和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黔府办发电〔2009〕19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9〕50号)规定,我省于2007年对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贵州省行政执法证”进行了审验换发,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将全部到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2010年1月1日起,在全省启用2010版“贵州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2010版证件”),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对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原持有的“贵州省行政执法证”进行审验换发,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和申领2010版证件的人员范围、时间安排

(一)人员范围

在行政执法岗位持有2007版和其他版“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旧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新调入和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符合申领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须按本通知规定程序申请换发或申领2010版证件。

持有旧版证件,但已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交回证件(包括证壳、证件内页),不再发放2010版证件。

(二)时间安排。

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2010版证件的审验换发工作;2012年6月30日前,办理2010版证件的申领工作。

二、换发2010版证件的程序

(一)考核。

持有旧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在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其近3年来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通过的方可申请换发2010版证件。

(二)审核。

各单位统一填写《审验换发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册》(表一,见附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其中,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报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三)申报。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名单见附件)法制工作机构,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将审核通过的名册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复核;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须将审核通过的名册同时报上一级市(州、地)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四)复核、制证。

省政府法制办自受理符合要求的名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及制证工作,证件由递交名册的单位统一领取分发。

(五)旧版证件的处理

旧版证件由持证人所在单位负责收回,由递交名册的单位统一销毁;证件遗失的,须登报申明作废。

三、申领2010版证件的程序

(一)培训、考核。

凡新调入行政执法队伍和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由所在单位逐级申报到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统计后,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和省政府法制办共同组织培训、考试。

培训、考试内容分为公共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业务知识培训、考试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培训教材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和省政府法制办确定。

(二)申领、颁证。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填写《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册》(表二,见附件)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批后制证,证件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统一领取分发。

四、换发、申领2010版证件的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和<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7〕45号)规定,换发、申领2010版证件工本费18元,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承担。负责组织承办换发、申领2010版证件的单位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五、工作要求

此次换发和申领2010版证件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从严格规范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换发和申领2010版证件的重要性、紧迫性,结合换发和申领2010版证件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证件档案,规范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实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的规划化、制度化。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对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失去行政执法资格、未持证上岗和持过期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严格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要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各地、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及时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切实做好2010版证件的换发和申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落实专人负责,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具体负责同志名单、联系方式报省政府法制办(联系人:王彤、郭向红)。

对2010版证件有效期内行政执法人员因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收回该人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本通知执行中的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民委 省公安厅

省安全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委 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人口计生委

省审计厅 省林业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省体育局

省安全监管局 省统计局

省知识产权局 省旅游局

省宗教局 省粮食局

省政府法制办 省人防办(省交通战备办)

省能源局 省公务员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