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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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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21号)精神,切实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纠正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企业,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各参营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责任五落实。企业必须把抓安全与抓效益有机结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是企业命脉的思想,切实做到安全营运,不安全不营运。企业一把手必须对安全生产负总责,亲自带头抓安全。道路运输企业因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及其负责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运输企业一年内不得申报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对于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安监、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输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实施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源头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考核审查,凡是安全生产目标与责任、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内部检查与监督等制度不完善、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应限期予以整改,限期不整改或限期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应予以取缔或采取择优扶强政策,实行大企业兼并小企业的办法,让不合格企业退出营运市场。

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加大对客运车辆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各种严重违法行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加强对客运车辆安装GPS监控系统的监管,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市交通局要每周不少于两次深入客运企业,检查企业GPS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管理情况,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或监管的行为,要从重处罚。客运企业对客运车辆GPS系统经常性进行维修检查,对不能正常使用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凡属驾乘人员人为破坏的,必须严格追究责任,按照有关规定高限处罚;对已经完全失去GPS系统监控的道路运输客运车辆一律停止营运,收回道路运输许可证,并依法取缔其上路营运资格。

三、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隐患排查不到位、走过场而导致的。交通运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制度,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客运车辆严禁投放市场营运,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必须退出营运市场,对不符合驾驶客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得从事客运经营业务。客运站必须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法〔2008〕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要求,加强对客运车辆出站前的检查,凡是例检不合格的车辆,客运站必须立即告知车主企业或运管部门实施监控,待隐患得到彻底消除后,才能恢复营运。客运站要抓好消防安全,必须配置消防设施,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和腐蚀性危险品带进车站,防止人为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加大交通事故处置力度,加强对客运企业工作的监管和服务,从现在起,各道路客运企业必须在本市内保险公司投保。各家公司要做到足额投保,阳光操作,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得将保金挪作它用,对不投保的车辆一律不得年审,在入保环节上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企业的经营资格,由监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实施处罚。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有效实施安全管理

市交通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道路交通源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年初有布置、有安排,平时有检查台帐、工作安排记录,年终有总结。要加大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积极督促检查市运管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大对各运输企业、客运站和维修企业的监管。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客运车辆及营运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力度,加大对客运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建立驾驶员违章举报制度,尤其是客运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在驾驶操作中打电话等不规范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从重查处,切实增强社会的监督及约束机制。

安监和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严厉查处行政许可单位和具有执法职能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乱许可、不依法履行职能职责或拒绝执行上级安排任务的人员实行约谈、问责和责任追责。进一步加大对事故的查处力度,凡因失职而造成责任事故的,必须一查到底,对失职人员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