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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执行情况执法监察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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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执行情况执法监察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城市规划法》,全面掌握我市城市规划执行情况,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促进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工作的严肃性,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规划执法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执法监察,不断增强城乡规划管理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和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强化规划实施的权威性、严肃性,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健全制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城乡规划执法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组 长:王真文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柯 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任明高 市监察局局长

高文元 市建设局局长

成 员:唐从理 市纪委常委、主任科员

王 玲 市纪委监察局执纪执法室主任

吴瑞超 市建设局纪检组长

梅 庆 市建设局规划站副站长

张 勇 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监察局执法室,由唐从理兼任办公室主任,王玲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监察局、建设局抽调。

三、城乡规划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1、城市规划依法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1)修编后的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得到切实执行;

(2)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是否经原审批机关认可;

(3)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4)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及覆盖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5)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是否达到规划要求;

(6)市及乡镇规划是否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开展修编工作;

(7)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和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2)是否建立了“一书两证”发放、方案审查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程序;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4)是否存在以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3、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1)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等公众参与制度;

(2)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等制度;

(3)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制度。

4、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1)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2)是否存在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实施建设工程的情况;

(3)是否建立了违法违纪案件举报制度;

(4)对违反规划的违法违纪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四、工作步骤

本次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08年5月5日—2008年6月5日),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意见,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8年6月6日—2008年9月5日)

1、2008年6月6日—2008年7月5日,市、乡镇办开展自查工作,查找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2、2008年7月6日—2008年8月15日,市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对照工作主要内容开展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并对2007年清查出的13宗改变容积率的土地进行专项整改。排查违法违纪案件,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8年9月6日—2008年9月15日)

对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建章立制。

五、工作要求

(一)抓好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落实科学发展观

各乡镇办、市直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划执法监察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此项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全面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二)突出工作重点,提高执法监察的针对性

要抓住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管等主要环节,特别是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一书两证”发放、规划强制性标准执法情况和2006年以来住房建设及房屋拆迁安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监督力量

城乡规划执法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专项监察等方法查找问题,对于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坚持执法监察与建设并重,务求工作实效

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应针对工作中查找出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建立城乡规划公示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强化行政监督,健全内部监督,完善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