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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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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


(2010年1月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赤人常发〔201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赤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计划执行的审查监督,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在中期阶段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调整;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部分调整的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审议和决定有关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重大问题的议案、质询案。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督促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代表议案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查报告。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有关议题的确定

第七条 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审查的内容及重点

第八条 计划执行中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措施是否积极有效,经济发展的速度、质量、效益运行态势是否良好,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公共事业建设、财政收支、农民收入等主要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调整情况,计划执行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困难,教育科技文卫、人口与计划生育、就业和再就业、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工作进展情况,是否协调、平衡、健康发展。

专项工作报告是否结合实际,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是否落到实处。

第五章 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九条 实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对当年国民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具体时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中载明);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每一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经济运行和计划执行情况的动态资料;经贸、农业、金融、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工商、招商、环保、质监、乡企、安监、食品和药品监管等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按季或按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经济运行、计划执行、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等要情资料。

第十条 实行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重要的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分析调度会议时,应当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经济运行和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汇报,了解计划目标的完成、重点建设项目进度、实现计划措施的落实,以及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变化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适时开展对国民经济运行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调研工作。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计划执行中重大的和特定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检查、调研、调查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派员配合检查、调研、调查工作。

第六章 审查监督的方法步骤

第十二条 在计划执行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或有关工作委员会通过深入基层和政府有关部门,对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参加市人民政府召开的计划工作会议和其它专业会议,了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工作报告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将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专项议题工作的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按审查的内容及重点提供有关资料。报告内容应做到:实事求是反映工作成绩、发展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中的重大事项;计划执行结果及工作分析,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数据资料及说明;完成年度计划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遵循《赤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