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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规划监督办法(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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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规划监督办法(试行)


(2009年7月30日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城乡规划的监督,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以及《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等,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从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办法所指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且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市城乡规划进行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城教工委承办城乡规划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履行职责,依法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管理办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年末应当将当年实施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和下一年度实施城乡规划的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专题报告。

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审议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依法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总体规划报告、评估报告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城教工委征求意见;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报告送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在审议报告前,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对已制定的总体规划进行实地视察、调查。必要时,对市人民政府的市长或副市长、规划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询问。

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转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的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详细规划的备案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十五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区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或目标,规划区用地范围、确定规划结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及用地构成,提出的规划控制要求;

(二)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三)各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数等控制指标;提出的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

(四)规划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项目、规模及分布位置;

(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为依据,深化规划区各级支路,并确定的走向、线型、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确定的交通设施位置及规模,确定用地竖向规划原则、地块控制标高;

(六)输配水管网布置的原则、方式、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给水设施的位置及规模;

(七)汇水总量,排水体制、排水管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排水设施位置及规模;

(八)电力、电信管线的布置原则、方式、管长、管断面尺寸、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

(九)燃气管线的布置原则、方式、管长、管径、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

(十)绿化配置要求。绿化基调、骨干树种、各类植物配植比等;

(十一)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十二)城市设计控制要求,包括空间环境、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景观构成等。

第十三条 与前款一起报送备案的材料还有:

(一)规划文本:用文字形式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法律性文件。规划文本的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形式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绘制在测绘的1/500—1/2000现状地图上。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包括现状分析、规划意图论证、规划文本解释等。

报送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项目建设审批应当符合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定性要求。

按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在十五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内容为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收到备案材料后,按《赤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执行城乡规划的检查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对市人民政府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检查。

检查前,由城教工委制定出详细的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检查的内容为:

(一)委托编制规划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二)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市政府或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了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了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结果;

(三)城乡规划许可,指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否合法;

(四)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无变更现象,确需变更的,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五)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否严格执法,公开透明;

(六)有关违反规划所引起的来信来访等事项。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向检查组提供真实材料,并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如实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检查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有关专家组成,并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单位的领导参加。

第二十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的情况进行梳理,形成专题检查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根据执法检查报告决定是否将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决定常委会专项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执行城乡规划情况报告,也可以决定同时提请常委会审议两个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问题重大且事实不清的,可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开展调查。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或者执行城乡规划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的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城教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

第五章 工作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作出说明,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建议有关机关对其责任人给予处分;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作出罢免或撤销职务的决定;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

(二)不按法定要求编制规划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备案资料的;

(四)未经法定程序改变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