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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赤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审查工作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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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赤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各事业法人单位: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和遵市编办通[2008]27号精神,现将开展2008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年度审查的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各单位年检时间见附件1)

二、年审对象

凡在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09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法人。

三、年审程序

(一)举办单位或事业单位法人自行在电子文档中下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见附件2-3);

(二)事业单位法人对执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认真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年度报告应该包含下列内容:1、开展业务活动情况;2、资产损益情况;3、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4、绩效和受奖惩情况;5、涉及诉讼情况;6、社会投诉情况;7、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法人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相关表册的内容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传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且反馈意见后,方可打印并由举办单位签署意见;

(四)事业单位法人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五)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六)事业单位法人主要登记事项有变更的,应先申请变更登记再进行年审。变更登记的材料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84条要求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的开办资金增减幅度超过20%的,应当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法人应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七)超过有效期限、自动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四、年审应提交的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

(二)加盖事业单位财务印章的2008年度末《资产负债表》(决算后)和《收入支出表》;

(三)提交在有效期范围内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已批准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交批准文件;

(七)本年度内获县级以上表彰的,提交表彰文件;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含第二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六、年审中对有关问题的处罚办法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其它要求

(一)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收费项目。因此,年检中涉及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时,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公告、变更登记公告是法定程序,有关费用照常由事业单位承担,由公告媒体收取。

(二)上报表册和资料一律使用16开纸打印或复印,属复印件的加盖举办单位或行文单位公章。

赤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地址:赤水市委大楼三楼

联系人:何丕方

赤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赤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