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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导游人员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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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导游人员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活动,提高导游从业人员素质,维护旅游经营者、导游人员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成都旅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用人单位指各旅行社、各旅游景区(点)、导游管理服务机构。

导游人员包括专职导游人员和社会导游人员。专职导游人员指由用人单位长期(一年以上)聘用的人员;社会导游人员指取得导游人员资格,并办理了导游证,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导游人员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

劳动报酬由月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三部分组成。

月基本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导游人员等级、责任大小、工作实绩及劳动力市场供求价格进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 带团补贴由用人单位与导游人员.协商确定。

奖金由用人单位根据经济效益和导游人员工作实绩与导游人员协商确定。

导游人员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核发导游人员的工资、带团补贴和奖金。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导游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为导游人员办理从事导游活动时的旅游意外保险。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

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


社会导游人员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以完成一定的带团任务为期限与社会导游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由带团补贴和奖金二部分组成, 由用人单位根据该社会导游人员受聘从事导游活动的时限和完成的带团任务与社会导游人员进行商定,并在劳务协议中加以明确。

用人单位可根据社会导游人员的要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社会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时,用人单位还应为其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导游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导游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花名册,需报本级旅游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它相关资料由用人单位存档,以便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与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 (劳务协议)的约定,拖欠或不给受聘导游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及其它福利,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由旅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旅游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