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
长沙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聘请外国专家、教师 第三章 组织教师赴国(境)外进修培训 第四章 引进国外先进课程 第五章 组织中外学生交流学习 第六章 建立中外姊妹学校和孔子课堂 第七章 外国学校、教育机构的来访 第八章 国际教育宣传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出处
索 引 号:0000143490101038/2010-00510
统一登记号:CSCR-2010-04002
公开责任部门:市法制办
发文日期:2010-04-07
生效日期:2010-05-07
信息时效期:2015-05-07
名 称: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长教通〔2010〕69号
长沙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教通〔2010〕69号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教育对外开放水平,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长沙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长沙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二日
长沙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全面提高教育对外开放水平,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旨在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帮助学校更新办学理念、增强办学活力,推动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升长沙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 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事工作规定,贯彻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始终以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为最高准则,警惕和防止外来渗透、颠覆、分裂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全市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由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归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行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市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主要包括:聘请外籍专家教师、组织教师赴外培训、引进国外先进课程、组织中外学生交流学习、建立中外姊妹学校、推广对外汉语教学、接受外国学校或教育机构来访、开展国际教育宣传等。其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聘请外国专家、教师
第六条 凡聘请外国专家教师来长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先向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相关需求论证材料以后,再向长沙市外国专家局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第七条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应上报下列材料:
①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② 法人资格证书;
③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④ 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聘请外国专家和教师的聘期长短由聘请单位与外国专家和教师商议确定。有关聘请外国专家和教师情况应同时报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第九条 外籍专家和教师的往返旅费和生活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其受聘要求、工作绩效、聘期长短等分类确定。
第三章 组织教师赴国(境)外进修培训
第十条 凡组织教师赴国(境)外进修、培训的单位,应向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以下材料审查备案。
①参加国(境)外进修、培训教师个人基本情况;
②国(境)外接受教师进修、培训的学校或机构情况。
③学校与国(境)外学校或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
④参加国(境)外进修、培训的内容和时间。
⑤国(境)外学校和机构的机关邀请函。
第四章 引进国外先进课程
第十一条 允许学校在完成国内教学计划的前提下,适当开设国外课程,并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二条 引进国外先进课程须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到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课程内容、教学计划、师资配备、办学层次、招收对象、招收规模、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五章 组织中外学生交流学习
第十三条 中外学生学习交流活动包括接受国外学生来长或组织国内学生赴外参加短期夏(冬)令营、一年以内短期学习以及各类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国外学生学习交流应向长沙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以下材料审查备案:
① 国外学生国别、姓名、人数、年龄、在长时间、经济来源;
② 国外学生在长期间的学习或活动安排;
③ 国外学生住宿安排,住本地学生家庭的,应提交所住家庭相关资料、辖区公安部门意见书以及学校与所住家庭接待国外学生的协议书;
④ 国外学生的保险证明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赴国(境)外交流活动应向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以下材料审查备案:
① 外国合作机构或学校背景资料;
② 与外方的合作协议书范本;
③ 交流学习活动计划书;
④ 招生对象、规模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活动应特别注重学生安全教育,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交流活动中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要注重加强国际理解教育,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
第六章 建立中外姊妹学校和孔子课堂
第十七条 鼓励学校和水平相当的国外学校建立姊妹学校,积极选派优秀教师到国外和港澳地区开展汉语教学、开办孔子课堂,并在合作办学、学术交流、师生互访等方面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申请与国外学校建立中外姊妹学校,应向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以下材料审查备案:
① 国外学校背景资料;
② 建立中外姊妹学校备忘录。
第十九条 申请开办孔子课堂应按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办公室、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部门任务或自行派出教师赴外担任汉语教学工作,应将教师姓名、年龄、派出国别、派出时间等基本情况提交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第七章 外国学校、教育机构的来访
第二十一条 接受外国学校、教育机构或组织来访应遵守有关外事规定,一般不主动邀请外国学校、教育机构或组织的人员到学校演讲、座谈或举办讲座。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确需接受国外学校、教育机构或组织来访的,接受单位应事前提交以下材料报长沙市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① 外方学校、机构或组织的背景资料;
② 外方来访目的和洽谈的主要内容。
第八章 国际教育宣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校内开展国际教育宣传活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宣传应提交以下材料报长沙教育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
① 举办规模、宣传内容、相关计划书;
② 国内外参展机构或组织的背景资料;
③ 宣传活动时间;
④ 宣传对象和形式。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加强对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管理和质量监控,确保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服务市场,维护家长和学生权益,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教育国际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严格控制超预算支出。除本《办法》第四、五章所列事项可向服务对象适当收取成本开支外,各单位其它用于教育国际交流合作的经费开支一律在公用经费节余中自行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相关对象乱收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引发各类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