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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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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08〕21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确保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除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

二、实施范围内容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包括所有公办中小学(含特教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附属校、子弟校)。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吉林省2005年制定的 “一费制”中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标准执行:初中每生每学年340元,其中杂费190元,采暖费70元,信息费80元;小学每生每学年290元,其中杂费150元,采暖费70元,信息费70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长春市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上,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就近入学,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三、经费保障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分别安排落实,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免除学杂费资金的50%安排奖励资金。省里承担的部分,省和各市(州)按50%的比例分担。由我市分担的部分,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对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和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继续按原渠道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生活费最低补助标准为在校寄宿学习期间(按250天计算)小学每生每天2元、初中每生每天3元。

四、规范收费行为

免除学杂费后,要进一步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行为,坚决杜绝自立项目乱收费。学校可统一组织购置并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课本费按教材管理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作业本费收取的标准为小学1-2年级8元,3-6年级15 元,初中18元),并按标准收取寄宿生住宿费(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学期收费不超过150元,非公寓化管理的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元)。对其他在办学中直接为学生服务的代收费项目和服务性收费项目要从严掌握,确实需要的要本着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具体意见,经省政府审批发文后,长春市贯彻执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安排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资金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的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年度经费使用审计制度。对各种挤占、挪用、截留经费等违法乱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 “三个增长”等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六、组织领导

要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各级政府安排。要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各城区、开发区要将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公共教育和公共财政保障体系,根据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校长和教师的配备上予以支持,保证学校教学需要。

七、加强宣传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勉励学生勤奋学习、报效祖国。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使党和国家的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