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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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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宁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常宁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常宁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常宁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严格管理野外火源,彻底消除火灾隐患,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衡阳市森林防火责任查究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林地和地表植被燃烧的火源。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森林防火特护期是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市用火习惯及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市森林防火特护期。

第五条 野外火源管理实行“人为控制,科学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市林业局是市人民政府野外火源管理的主管部门,林业工作站是乡镇(办事处)野外火源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七条野外用火实行审批制度,森林防火特护期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工作由林业部门承办。

第八条 凡在三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一律禁止野外用火,乡镇(办事处)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到林区、农林交错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野外火源巡查,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 乡镇(办事处)和林业站对所发生的森林火灾必须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十条 造林炼山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

(三)开设宽度15米以上的防火线(带);

(四)具备适合炼山的天气;

(五)炼山现场有指挥员和技术员;

(六)组织足够的看守人员;

(七)准备必需扑火工具;

(八)制定扑火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特护期,必须做到“六不准”,即:不准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不准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不准在林区烧山驱兽;不准在林区野炊、烤火、取暖;不准在林区玩火取乐;不准痴呆人带火种进入林区活动。

第十二条 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结果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十三条 在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实施野外用火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在林区和林缘吸烟、烤火、玩火、野炊、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烧荒、烧田埂,在林区墓地、坟头随意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依法对责任当事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和用火狩猎等活动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封山禁游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法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监管不力,进入林区及林缘违规用火的,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造成损失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五)凡违反本办法,随意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追究乡镇(办事处)、村级干部(居委会)及村级森林防火巡查员经济和行政责任,各单位缴纳的违规责任金,市财政可从单位转移支付中扣除,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筹管理,并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规野外用火,乡镇(办事处)没按规定查处到位,除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乡镇(办事处)每起缴纳500元违规责任金;乡镇(办事处)对联点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村级森林防火巡查员以及责任村都要追缴违规责任金。

(二)因对野外火源监控不力,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在100亩以内,每起由所在乡镇(办事处)缴纳500元违规责任金;过火面积在100亩以上300亩以内,每起由所在乡镇(办事处)缴纳1000元违规责任金;过火面积在300亩以上500亩以内,每起由所在乡镇(办事处)缴纳2000元违规责任金;过火面积在500亩以上1000亩以内,每起由所在乡镇(办事处)缴纳3000元违规责任金;凡过火面积在1000亩以上,每起由所在乡镇(办事处)缴纳5000元违规责任金。

(三)因本乡镇(办事处)引发森林火灾,而蔓延到相邻

乡镇(办事处),每发生一起由引发火灾的乡镇(办事处)缴纳1000元违规责任金;因界限争执不清,起火原因不明,由相关乡镇(办事处)各缴纳1000元违规责任金;因外乡镇(办事处)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本乡镇(办事处)过火面积达100亩以上300亩以内,每起火灾缴纳1000元违规责任金;过火面积在300亩以上的,每起火灾缴纳2000元违规责任金。

(四)因组织不力,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火,每起缴纳2000元的扑火经费,需要省、衡阳市以上支援扑火,由乡镇(办事处)缴纳扑火经费3000元,所发生扑火经费全部由乡镇(办事处)负责支付。

(五)每发生一起火灾,其扑火费用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和村负责向当事人收取,如无法收取,则从该村转移支付经费支出,先由乡镇(办事处)统一垫付。

(六)对村级森林防火巡查员的管理,按照《常宁市村级森林防火巡查员管理办法》执行,其职责主要是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火源巡查等工作。

(七)中、小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因学生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其监护人依法进行处理。

(八)国家工作人员因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应从严

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因责任不落实、有灾不报,大灾小报、虚报、瞒报、报告不及时、值班离岗、组织扑救不力等工作失职行为,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蔓延,造成损失和重大损失者,由市相关部门组织查处。

第十五条 对因森林防火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严格按照《衡阳市森林防火责任查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年度森林防火考核工作中,对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镇(办事处)长、分管林业负责人及林业站长的奖惩,按照市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常办通[2008]9号)文件执行。对全年没有发生一起森林火灾单位奖励5000元。

第十六条 对乡镇(办事处)干部提拔使用,应征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意见,凡乡镇(办事处)联点包村干部所联系的村,发生森林火灾一次性过火面积超过300亩以上,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特护期,乡镇(办事处)应设立森林防火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特护期,乡镇(办事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在位,一旦发现火情,立即组织

人员扑救,并按《常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乡镇(办事处)对村(居委会)野外火源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