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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幼儿园(所)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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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幼儿园(所)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文 号:京教学前〔2006〕7号

发布日期:2006-8-4

执行日期:2006-8-4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

为贯彻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保障广大在园幼儿、教职工的身体健康,现就加强幼儿园(所)装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各区县教委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宗旨和以“幼儿园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办园指导思想,高度重视幼儿园(所)装修和园舍环境保护问题,加强幼儿园(所)装修、改建工作管理。明确专门部门及职责,建立健全幼儿园(所)装修管理的工作制度,确保广大幼儿和教职工身体健康。

幼儿园(所)领导在办园过程中要增强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改善条件要以服务保教工作为前提,不盲目攀比,要厉行节约。

二、幼儿园(所)装修、改扩建工作要求

(一)幼儿园(所)应将园舍装修、改扩建工作纳入本园发展规划,有计划的进行改造。大规模装修、改建需间隔5年左右,小规模局部装修、改建不宜重复进行。

(二)幼儿园(所)拟进行装修、改建前,应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时将审批结果报所在区县教委备案。

独立设置的体制改革幼儿园(所)或民办幼儿园拟进行装修、改建的,应召开理事会或教职工代表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装修、改建项目报所在区县教委备案。

(三)幼儿园(所)在拟进行装修、改扩建前要及时召开家长会,通报幼儿园装修、改扩建项目范围、施工日期等,以及装修、改扩建施工过程中加强保育、教育工作的具体安排,以使家长放心。

(四)幼儿园(所)装修、改扩建项目达到园所面积50%以上的,不得边施工边收托幼儿。在此期间,幼儿园(所)可动员家长将幼儿自行接回,或由幼儿园(所)将幼儿异地妥善安排。家长将幼儿接回的,幼儿园(所)不再向家长收取费用,直至幼儿园(所)重新开园。

(五)幼儿园(所)小规模装修、改建的,应将建筑施工区与幼儿生活、活动区截然分开,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园所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巡视,确保施工期间幼儿人身安全。

(六)幼儿园(所)要择优选择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按建筑施工管理程序组织施工。认真监督施工单位选用环保建筑、装修材料,严格控制建材质量,不得让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流入幼儿园。

(七)装修、改扩建项目竣工后,幼儿园(所)应委托专业部门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确保空气质量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经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不能安排幼儿使用或重新开园。强行擅自开园、造成伤害事故的,给予降级、降类处罚,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三、做好幼儿园(所)日常室内通风换气工作,尤其是冬季要尽量利用幼儿室外活动时间打开门窗,保证室内空气新鲜、流通。同时,要定期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