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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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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用[2010]181号

市国土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现就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查处闲置土地的分工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利用中心)负责全市出让后闲置土地处理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其中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市局执法大队及有关处室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各区县国土分局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初审及处置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划拨后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由市局土地利用处负责,各区县出让、划拨后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由各区县国土分局负责,相关处置方式及程序参照市局办理。

二、关于对闲置土地的清查

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国土资源部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房地产用地专项检查工作对我市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同时建立闲置土地查处的长效机制。

(一)对2010年以前出让的项目,由利用中心牵头会同储备中心、各区县国土分局等对项目用地进行清查。清查包括实地调查和利用小卫星进行调查等方式。利用中心应将市局出让项目清单及小卫星的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各分局。各分局应逐宗建立清查台帐,对尚未竣工以及闲置的项目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将相关清查情况于2010年5月底前报给利用中心。利用中心进行汇总后,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处置方案于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二)对2010年以后(含2010年)出让的项目,由各区县国土分局对已出让项目用地进行跟踪调查(市局出让项目用地情况由利用中心在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分局提供),利用中心、储备中心应予以指导配合。跟踪调查包括实地调查和用小卫星进行调查(相关数据利用中心应及时提供给各分局)等方式。对项目用地的跟踪调查应建立台帐,并通过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逐步进行完善。各分局应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国土所的作用,将对项目的批后跟踪管理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

(三)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利用中心(各相关分局)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通过土地动态监测系统在线上报。各分局要将已供土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及时反馈给利用中心,由利用中心登陆土地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更新开发利用信息,加强统计分析。

三、加强部门联动,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利用中心、储备中心在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时,要加强与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动,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对于企业闲置土地的情况,利用中心、储备中心应及时通报市证监局、银监局、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金融监管部门。

四、建立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加强项目开竣工监管

从2010年4月1日起,利用中心对于新签订的住房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下述内容: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我局书面申报,利用中心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条款对申报内容进行核验,并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对于申报延迟的,利用中心按合同约定处理后,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对于其他未能按期开竣工的项目,利用中心经对土地使用者的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局同意延期的,可通过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对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条款进行调整;经审核并报市局不同意延期的,应按出让合同相关约定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利用诚信管理

利用中心应会同储备中心、信息中心及时将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及闲置土地查处信息通过局外网向社会公开。

信息科技处应会同储备中心、利用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入网上传国土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

六、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对于住宅、商服等房地产开发用地存在闲置的土地使用者,采取如下措施:

(一)由利用中心会同储备中心、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我市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宗地位置、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约定开工时间、土地使用现状、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二)对于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房地产开发用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储备中心、各分局应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