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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保密工作规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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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保密工作规定


(2005年3月22日第563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大学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北京大学保密委员会,负责制订全校性保密规章制度;确定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培训等工作。

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同时确定一名保密员。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保密宣传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

第七条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第八条 凡产生或承办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由承办人按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相关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绝密级和机密级事项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九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提前解密的,由原确定密级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报主管领导审批。?

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 密 制 度

第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单位保密工作,及时处理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涉密研究项目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参与项目研究的所有人员都应自觉遵守项目的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或泄露国家秘密。确需提供的,须事先经项目主管单位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参加涉密会议,应遵守会议规定的保密要求。在拟稿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内部事项”时,拟稿人应在报告上标出密级、保密期限或“内部”字样,确保签发、打印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底稿按拟稿时提出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人员在出国(境)访问、考察、进修、讲学、出席国际会议、接待境外学者来访、参观等外事活动中,应遵守外事活动的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如接受境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内部事项”。?

第十六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涉密计算机禁止联入国际互联网络。?

第十七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作好涉密人员管理工作,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对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学校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2005年3月22日第563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北京大学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