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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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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文 号:巴府发[2008]38号

发布日期:2008-9-12

执行日期:2008-9-12

巴州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国务院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144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巴中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执行。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因地震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全面落实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资金

免除学杂费资金除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安排的奖励资金外,地方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实行省、市、区三级分担,其中:省补助50%,市、区承担50%.2008年秋季巴中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全部由中央和省承担;从2009年春季起,应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的资金,实行各级负担各级的原则,市级财政负担市级学校,区级财政负担区级学校。

为城市低保家庭和因地震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三、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巴州区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对符合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近年来,我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而现有教育资源又严重不足。巴州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中央财政将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地方给予适当奖励。

四、狠抓落实,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巴州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到实处。

学杂费直接向学生免除,不得先收后退,2008年秋季开学前已经预收的学杂费,要尽快全额退还学生。要加强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要继续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并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要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的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要加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杂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则上按巴中市教育局、巴中市物价局、巴中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巴教发[2004]43号)规定执行。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为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和统一代办保险,涉及防疫费用应由学生承担部分由防疫部门直接收取。严禁捐资助学与入学挂钩。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要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要制订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确保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政府安排。要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对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体制改革等相关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在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