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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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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畜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顺市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力规定。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畜牧业发展资金是指市政府安排用于畜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畜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本市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动物防疫体系、饲草饲料生产体系、畜产品质量安全及标准化体系、服务体系、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畜牧兽医技术干部培训、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管理、畜牧业发展奖励,优质畜产品基地县的畜牧业基础建设、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牧草种子、青贮氨化设施补助

及农民技术培训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畜牧业发展资金的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

第五条 资金申报。按《安顺市畜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提供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报项目主管单位审定。

第六条 资金使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资金使用计划,项目主管部门集中审核汇总后,进财政部门审核,然后由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上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涉及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属政府性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代建制。

第八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的财务决算报告和验收工作。凡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向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写出验收申请,按照《安顺市畜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

第九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务,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监管办法进行管理。凡使用无偿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建设的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审计、资产移交管理及后续管理的有关程序和手续,确保国家无偿资

金投入的保值增值,切实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条 财政、审计、畜牧部门要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检查验收和项目后续评估工作,对年度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切实加强畜牧业发展资金使用全过程财务管理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财政、畜牧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畜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 挪用、截留、违规抵扣市畜牧业发展资金。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畜牧业发展资金重大损失的, 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县(区)畜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