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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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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政府办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安顺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91号


市直义务教育学校: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安顺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安顺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8号)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市直机关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额度变化和市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每年调整一次,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前完成。除基本工资额度外的绩效工资调整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工作结合进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教育部门具体核定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分别设置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的最高等级与最低等级之间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具体标准由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月发放。(见附表1)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先拿出一定额度,设置班主任津贴,具体标准由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统一确定。具体确定各类别标准时,综合考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责任、工作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余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教育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按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具体项目可设置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给予倾斜。

(二)教育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按照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义务教育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报教育部门批准,送人事部门备案,在本校公开。

(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的岗位津贴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教育部门从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拿出一定的额度,设置校长津贴。具体发放校长的绩效工资时,由教育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及义务教育学校自行提高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国家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市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见附表2)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上级财政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增量,优先安排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二)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教育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实施绩效工资中的有关问题

(一)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等级(职务)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未明确岗位等级(职务)的人员,岗位津贴按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新聘用人员在见习期内,岗位津贴按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在职人员按实际聘任的岗位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退休人员按退休费待遇对应的岗位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四)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执行绩效工资标准,退休后,从执行退休费的当月起按相应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五)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六)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七)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七、受行政刑事处分人员待遇问题

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退休人员停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组织实施

(一)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附表一:安顺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岗位津贴标准.doc

附表二:安顺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