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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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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城市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组织推广利用防雷减灾新技术、新措施。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本市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开展雷电预报工作。

第八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安装相应的防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等防雷装置,建立综合防雷系统。

(一)、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销售场所。

(二)、电力设施、电气设施。

(三)、通讯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设施和场所。

第九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施、施工和检测。

禁止无证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项目。

第十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以及从事本单位防雷装置安全自检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防雷减灾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单体设计图进行防雷设计审核。建设部门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时,应审查防雷装置的审核意见。

其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其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防雷减灾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进行施工,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后需要变更设计或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有防雷装置的,应在项目验收前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避雷安全检测站对该项目的防雷装置进行专项检测。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尽快整改完毕并及时申请复检。

未取得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油库、加油站、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由当地避雷安全检测站承担,经检测全部合格的,发给检测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应督促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整改,以保证防雷装置性能良好。

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应配合防雷检测单位做好年度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取得防雷装置自检资质的厂矿企业,应对本单位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维护,以保证防雷装置性能良好,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产品的监督检查,严禁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调查报告及鉴定书。并建立雷电灾害档案。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根据《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防雷设施检测不合格又不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提供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的气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稿使用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人民政府防雷减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