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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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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教高〔2007〕6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十五”以来,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推进我省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一些高校办学定位不够明确、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教学质量有待提高;个别高校办学行为不够规范,有的甚至擅自变更办学主体,或者对合作办学的教育机构缺乏监控,致使出现违规办学、虚假承诺或乱收费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因素。

为确保高校和社会稳定,维护高等教育正常的办学秩序,切实把高等教育工作的中心转移到提高教育质量上来,现就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定位


1、各高校要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视并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根据社会需求,充分发挥本校优势和特色,科学合理地确定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规模、类型、层次和专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统筹成人高等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正确处理成人高等教育规模、质量、结构的关系,不断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声誉。

2、各高校要充分认识成人高等教育在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树立为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将成人高等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中,加强管理、加大投入、规范办学。要根据在职从业人员的特点,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教育形式,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进一步调整招生专业设置,更加注重应用性和技能性,充分发挥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特色。

二、规范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管理


3、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本省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具有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资格。各高校应在教育部已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高职高专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招生专业,其中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不得用于设置本科招生专业。普通本科院校应当重点举办本科层次成人高等教育,高职高专院校和成人高校举办专科层次成人高等教育。

4、各高校应依据教育部有关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和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本校招生简章,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等。各高校应对其招生简章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5、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快调整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科、专业结构,积极发展非学历教育特别是大学后继续教育和高层次岗位培训。要坚持面向在职从业人员的办学方向,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成人脱产班的办学规模。2008年起,省属本科高校停止招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脱产班,也不能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自考脱产班。函授、夜大等业余学习形式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用于招收成人脱产班学生。脱产、业余(夜大学)学习形式也不得以函授教育形式办学或异地办学。

6、省内外高校与本省各类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必须经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所在的市教育局审核,并在省教育厅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经省教育厅备案的部属院校或外省本科高校在我省设立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除特殊专业外,应当主要开展本科层次成人高等函授教育。

三、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管理


7、各高校要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提高教学质量上。要遵循成人高等教育的规律,以学生为中心,针对在职人员业余学习的特点和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进一步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的改革,建立适合成人业余学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管理制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品德教育,注重校风、学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

8、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要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加强管理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设一支专业水平较高、知识结构合理、熟悉成人高等教育规律的管理人员队伍。

9、各高校要根据办学规模和培养目标,不断加大对成人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正常教学运行。

四、规范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籍学历管理


10、各高校要严格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学生入学与注册工作。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批录取,或经核对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无招生录取数据信息的学生,均不能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对违纪作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应立即取消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11、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成人高考招生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对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录取的学校或专业学习的学生,各高校应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和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秘高〔2006〕69号)有关规定办理。

12、各高校要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管理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严格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对违规发放的学历证书,将不予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学校学历证书发放权。

五、建立成人高等教育督查制度


13、省教育厅将成立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高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及专家组成的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督查组,依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全省成人高等教育的指导,对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发现的违规办学行为及时查处。

六、加大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力度


14、各高校要坚持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或下放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权和办学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将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等其它非学历教育形式实行捆绑式招生、教学与收费,不得异地举办成人高等教育脱产班;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要加强对函授站的监管,及时撤销已出现违规问题的函授站,并向社会公布。一经发现并核实有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的,省教育厅将取消该校下年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对出现违规招生或虚假承诺等严重问题的高校,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5、从2007年起,省教育厅对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行“红、黄”牌制。对有违规办学行为的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建立不良档案记录,并进行处理和公布。

(1)对不参加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以及违反合作办学协议的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安排其当年招生计划。

(2)对办学思想不端正,有“乱招生、乱办学、乱设站(点)”等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管理混乱,造成学校和社会不稳定、教学质量没有保证,社会和学生反映强烈的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实行“红牌”警告,取消招生资格,责成主办高校撤销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

16、对年审(年检)中限期整改的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整改期满后,省教育厅将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招生或取消其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资格。主办高校必须对撤销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的在籍学生作出妥善处理。

各市教育局要加强辖区内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高校在本辖区内设置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的条件,及时向高校提供本地人才需求信息,协助高校合理设置招生专业和申报招生计划。要加强辖区内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年审(年检)、评估和教学质量检查工作,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确保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