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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2011年12月,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做出调整,北京非京籍职工从2012年起可享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将不低于单位平均工资。 保险介绍 参保范围 ( 费用缴 详情>>

安顺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育保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建设,规范生育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贵州省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第二条本方案的原则是: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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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顺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方案》(安府办发[2005〕150号)(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县(区)属单位,在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中央、省属驻安单位,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驻县的,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第三条生育保险结算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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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百科名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百科名片《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岐山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颁布时间:2005.01.05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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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葛红林二○○六年七月三日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育医疗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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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

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生育保险规定》。该《规定》于1998年1月14日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以大政发〔1998〕7号印发;根据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规定》共19条,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大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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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国家机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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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财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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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修改修改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百科名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保险征缴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四章生育保险待遇第五章保险管理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百科名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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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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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中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的通知

一、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二、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吉政发[2008]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待遇支付水平,发挥生育保险对男女职工和新生儿的保障功能,决定在《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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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于2011年9月27日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赣府厅发〔2011〕48号印发。该《规定》共21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江西省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48号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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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第五章风险调剂金管理第六章经办流程管理第七章信息系统管理第八章附则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1〕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焦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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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主题词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金昌市人民政府令《金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市长:郑玉生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主题词劳动生育保险办法分送: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金昌军分区。内容金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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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酒泉市人民政府通知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酒泉市人民政府通知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酒政发〔2011〕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酒泉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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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贵州省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黔劳社厅发〔2005〕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六盘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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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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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城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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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暂行)细则

第一条根据《黔西南州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州府办发〔2007〕20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均适用《黔西南州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表》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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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工作程序

女职工生育或引、流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有关手续到市医保办办理生育保险业务。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须携带以下材料:生育(1)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3)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6)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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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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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法律应用指南

图书信息内容简介编辑推荐目录图书信息作者:丁雯雯(作者),林嘉(丛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丛书主编)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第1版(2011年1月1日)丛书名:社会保险法律应用指南平装:240页正文语种:简体中文开本:32ISBN:7511816037,9787511816030条形码:9787511816030产品尺寸及重量:20x13.8x1.2cm;240g内容简介《生育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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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宿州市人民政府通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宿州市人民政府通知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9月15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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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冀政〔2007〕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参保范围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参保范围相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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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休息、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等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第三条凡适用于本办法的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社会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四条铁岭市劳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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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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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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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基金征收及待遇支付第三章 基金预决算管理第四章 风险调剂金管理第五章 附 则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襄阳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别必雄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襄阳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共济和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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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现公布《湘潭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彭宪法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79号令)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5厅委《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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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

图书信息内容简介编辑推荐作者简介目录图书信息作者:黄乐平(编者)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第1版(2011年2月1日)丛书名:社会保险法专家指导丛书平装:350页正文语种:简体中文开本:32ISBN:9787511815668,7511815669条形码:9787511815668产品尺寸及重量:20.8x14.6x1.8cm;358g内容简介《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为《社会保险法丛书》之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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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生育保险新法解读与热点问答

图书信息作者简介内容简介目录图书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版(2011年2月1日)丛书名:社会保险法实务运用丛书平装:287页正文语种:简体中文开本:32ISBN:7509325188,9787509325186条形码:9787509325186尺寸:20.6x14.6x1.2cm重量:340g作者简介马照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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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务精解

图书信息作者简介内容简介目录图书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版(2008年2月1日)丛书名:五险一金实务精解平装:312页正文语种:简体中文开本:32ISBN:9787509303559条形码:9787509303559尺寸:20.8x14.6x1.4cm重量:240g作者简介黄乐平,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劳动法网首席顾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执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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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生育保险112问

图书信息图书目录图书信息作 者:陈建民 等编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06-12-1版 次:1页 数:408字 数:343000印刷时间:2006-12-1ISBN:9787503668722图书目录第一章 医疗保险概述第二章 医疗保险的办理第三章 看病就医第四章 医疗费用的支付第五章 医疗期和待遇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生育保险附录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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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生育保险新法解读与热点问答

参见:医疗、生育保险新法解读与热点问答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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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与生育保险:政策与实务

图书信息内容简介图书信息作 者:汪泓编丛书名: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教材,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教材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ISBN:9787301137857出版时间:2008-05-01版 次:1页 数:212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图书>金融与投资>保险内容简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教材·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教材·医疗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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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加快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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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医疗保险经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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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周口市人民政府通知暂行办法一、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二、市级统筹的范围三、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四、组织领导五、工作要求周口市人民政府通知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201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周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周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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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省长王金山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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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共22条,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修正点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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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内容简介什么是生育保险?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简介(一、享受条件二、发放标准三、其它四、生育就医手续确认五、广州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六、生育保险法律法规七、生育保险特点八、生育保险的作用)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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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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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经2010年1月21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生育保险费征缴、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37条,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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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由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9月1日施行。该办法是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而制定的,适用于河南省各类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规定了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生育保险基金的支出、享受条件以及领取程序、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基本信息详细条款基本信息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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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9日省政府十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省长:王珉二○○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有关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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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于1999年9月2日由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颁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分二十一条。对于城镇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缴纳与理赔做了细致的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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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业经1997年5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第一部分第一条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实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社会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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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108号《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三年一月八日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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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生育保险

是国家或企业在女职工生育期间中断劳动或工作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在女职工生育期间对她们提供医疗服务和产假工资或生活补贴待遇。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一、津贴发放标准(一)、女职工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3)晚育假增加15天;2、生育医疗费(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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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而制定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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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九年三月三十日修改决定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修改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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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maternity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2011年12月,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做出调整,北京非京籍职工从2012年起可享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将不低于单位平均工资。保险介绍参保范围(费用缴纳保险制度)申报办理(申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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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简介津贴发放标准((一)、女职工(二)男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法律(生育保险法律条例生育保险异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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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这就是所谓的生育保险制度。简介实施范围统筹层次基金提取生育保险费列支渠道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生育医疗待遇生育保险相关法律政策简介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标准、形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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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待遇,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菅企业、私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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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即津政发〔2005〕069号,是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基本信息条例正文基本信息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0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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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院疗保健,均衡企业之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浙扛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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