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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认”查询结果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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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证书的互认协议

古巴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增进和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并在高等教育领域内进行合作,为了确立双方满意的相互承认高等教育文凭和学历的准则,双方一致同意: 第一条双方承认以下国家机构为主管单位:(一)古巴共和国政府方面:高等教育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面:教育部第二条本协议涉及的是在古巴共和国高等院校完成高等教育程度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和文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永 详情>>

古巴共和国政府 古巴 巴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国政 政府 关于 高等教育 高等 等教 教育 学历 文凭 证书 的互 互认 协议


全国2010年实施自考义务教育专业与相关课程学分互认通知

通知附件一:附件二:通知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福建、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09]1号)文件精神,现将试点工作具体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是在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指导和支持 详情>>

全国 2010 实施 自考 义务教育 义务 务教 教育 专业 相关 课程 学分 互认 通知


学位互认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已经越来越得到国际高等教育界的认同。相互承认学位、学历协议的签署,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显示了政府对推进教育对外开放的极大自信,也展示着中国愿与世界各国拓展友好关系的极大诚意,更为国际间学生流动提供了极大便利,为中外学生在更大范围内进一步深造和就业等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国签定的国家(地区)间相互承认学位、学历和 详情>>

学位 互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法国高等教育和科研部关于高等教育学位和文凭互认方式的行政协议

总则(第一条:)学位、文凭结构和学业组织(第二条:法国方面第三条:中国方面)进入对方国家高等教育的方式(第四条:法国方面第五条:中国方面第六条联合培养博士生)执行方式(第七条第八条)附件:关于联合培养博士生根据2002年3月18日中法教育合作行政协议;根据2007年2月1日中法两国教育部签署的意向书;根据2007年9月20日法国大学校长委员会的审议;根据2007年9月13日法国工程师学校校长委员会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 华人 人民 民共 共和 和国 教育部 教育 育部 法国 高等教育 高等 等教 教育 科研部 科研 研部 关于 高等教育 高等 等教 教育 学位 文凭 互认 方式 行政 协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中关于“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有关要求,现发布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有关工作通知。办医政发〔2010〕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2009年6月,我部印发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 详情>>

卫生部 卫生 生部 办公厅 办公 公厅 关于 加强 医疗 质量 控制 中心 建设 推进 同级 医疗机构 医疗 疗机 机构 检查 结果 互认 工作 通知


学分互认

学分互认,指实行学分制管理的不同高等院校之间,互相认可学生跨校所修的学分,一般限于选修课。例如,学生甲在A校,每年需修满10学分的选修课,如果A校和B校实行了“学分互认”,那么学生甲可以在A校修4分,B校修6分,这样A校就认可了学生甲已完成当年的选修课学分任务。学分互认,也可称之为“校内专升本”一般有两种形式:1+3或者2+2的模式。学分互认全国承认 详情>>

学分 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