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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查询结果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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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划定城乡规划区,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与可能,深入研究城镇化和城镇空间拓展的历史规律,科学预测城镇未来空间拓展的方向和 详情>>

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九建制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顺市城市规划区内九建制镇即西秀区的幺铺镇、宁谷镇、七眼桥镇、龙宫镇、蔡官镇、轿子山镇、宋旗镇和普定县的马官镇、白岩镇的规划管理,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制镇总体规划应符合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第三条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 详情>>

安顺市 安顺 顺市 城市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内九 建制镇 建制 制镇 规划 管理 暂行 办法


本溪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10]7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现将《本溪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四月二日本溪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第一条按照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总体部署,为落实全省统筹城乡发展试点任务和促进本溪旅游 详情>>

本溪市 本溪 溪市 城市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道路 两侧 生态环境 生态 态环 环境 建设 若干 规定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8号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程序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第四章临时用地补偿第五章征地费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市政府令第18号《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5月27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详情>>

朝阳市 朝阳 阳市 城市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集体 土地 征收 管理办法 管理 理办 办法


城市规划区面积

城市规划区面积指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面积。 详情>>

城市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面积


赤水市城市规划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规范防空地下室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民用建筑的同时,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 详情>>

赤水市 赤水 水市 城市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结合 民用建筑 民用 用建 建筑 修建 防空 地下室 地下 下室 管理 暂行 办法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内拆除第一批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县城规划区内拆除第一批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一月七日县城规划区内拆除第一批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遏制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依法规范土地管理和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消除建筑安全隐患,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除违法建筑打击非法房开工作实施意见》(遵府办发〔2007〕47号)有关 详情>>

道真 自治县 自治 治县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办公室 办公 公室 关于 印发 县城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拆除 第一 违法 建筑 工作 实施方案 实施 施方 方案 通知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行为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行为,依法禁止非法房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县城规划区内农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条件(一)在不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使用县城规划区内用于集中安置的农村集体土地修建自用房:1.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 详情>>

道真 自治县 自治 治县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关于 规范 县城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农村 居民 使用 集体 土地 建房 行为 意见 试行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审批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行为,依法禁止和打击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非法房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意见(试行)》(道府发〔2007〕3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县城规划区内农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审批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 详情>>

道真 自治县 自治 治县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关于 进一步 进一 一步 做好 县城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农村 村民 使用 集体 土地 建房 审批 工作 意见 试行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拆除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打击非法房开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遏制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依法规范土地管理和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消除建筑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拆除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打击“非法房开”工作(以下简称“拆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拆违”工作对象1.本通告所称违法建筑是 详情>>

道真 自治县 自治 治县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关于 开展 拆除 县城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违法 建筑 打击 非法 房开 行动 通告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审批、严格 详情>>

道真 自治县 自治 治县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关于 县城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农村 村民 使用 集体 土地 建房 意见 试行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切实制止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和建筑市场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发布之日前未作出处理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依据相关规定处理。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县城规划区内用地和建设,必须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违者一律拆除。三、违法占地 详情>>

道真 自治县 自治 治县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关于 制止 县城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违法 占地 违法 建筑 行为 通告


道真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农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确保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行为的意见》(道府发〔2010〕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一、农村居民建房申请条件县城规划区内农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 详情>>

道真 自治县 自治 治县 县城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农村 居民 使用 集体 土地 建房 实施细则 实施 施细 细则


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于2011年7月20日由河源市人民政府以河府〔2011〕97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附则5章53条,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0年10月20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河源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河府〔2010〕147号)予以废止,河源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 详情>>

河源市 河源 源市 城市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房屋 征收 补偿 暂行 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主席王正伟二○一○年七月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详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 夏回 回族 族自 自治 治区 城镇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临时 建设 临时 用地 规划 管理办法 管理 理办 办法


平坝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征地、房屋拆迁和对被征地农民扶持扶助等事宜,适 详情>>

平坝 县城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集体 土地 征地 拆迁 补偿 安置 暂行 办法


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的通告

为严肃查处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规范县城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管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进行集中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清理时间:2007年9月28日—20 详情>>

习水县 习水 水县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关于 集中 清理 县城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非法 占地 违法 建筑 通告


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习水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市驻习机构及县属企事业单位:《习水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习水县人民政府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习水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规范县城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详情>>

习水县 习水 水县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关于 印发 习水县 习水 水县 集中 清理 县城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非法 占地 违法 建筑 实施 办法 通知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房屋征收管理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第四章 安置房屋建设与管理第五章 被征收房屋居民利益保障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许昌市人民政府通知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 详情>>

许昌市 许昌 昌市 城市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集体 土地 房屋 征收 补偿 安置 办法 试行


余庆县城镇建设规划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2〕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和乡镇规划区内(含各类工矿区、工业园区、创业园区)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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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城镇建设规划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余府办发[2009]18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切实加强我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推进城镇建设规划区防空设施建设工作的开展,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领导小组,并就成员单位职责予以明确。一、领导小组组 长:石茂彪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副组长:魏江萍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韦泽福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 旭 县人武部部长成员:罗 诚 县人民 详情>>

余庆县 余庆 庆县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办公室 办公 公室 关于 成立 城镇建设 城镇 镇建 建设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结合 民用建筑 民用 用建 建筑 修建 防空 地下室 地下 下室 工作


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规划区经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消除因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发生,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等。二、禁止经营及燃放区域:北起巴恒修车场,往东经职中新校址经龙孔沿河上往南经平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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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城市规划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结合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人民防空法》、《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字第18号)、《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2〕12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局、贵州省人民防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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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习水县委办公室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习水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习及县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集中清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县城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管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县委决定成立习水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 长:李 凌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常务副组长:丁维刚 详情>>

中共 习水县 习水 水县 办公 习水县 习水 水县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办公室 办公 公室 关于 成立 习水县 习水 水县 集中 清理 县城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非法 占地 违法 建筑 工作 领导 小组 通知


中共习水县委办公室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习水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习及县属企事业单位:《习水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习水县委办公室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28日习水县集中清理县城规划区内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2007年9月28日)为严厉打击非法占地、违法建 详情>>

中共 习水县 习水 水县 办公 习水县 习水 水县 人民政府 人民 民政 政府 办公室 办公 公室 关于 印发 习水县 习水 水县 集中 清理 县城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非法 占地 违法 建筑 工作 实施方案 实施 施方 方案 通知


湄潭县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严格城市规划建设,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建房行为,有序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县建设局为执法主体对违法当事人实施处罚;对县城规划区以外的违法建筑,以县国土资源局为执法主体对违法当事人实施处罚。第三条处置原则(一)坚 详情>>

湄潭县 湄潭 潭县 县城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违法 建筑 处置 办法


城市规划区

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 详情>>

城市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规划区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划定城乡规划区,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与可能,深入研究城镇化和城镇空间拓展的历史规律,科学预测城镇未来空间拓展的方向和目标,充 详情>>

规划区 规划 划区


建制镇规划区

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详情>>

建制镇 建制 制镇 规划区 规划 划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