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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汇”查询结果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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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汇


概念 结汇及付汇的监管 ( 办理银行 办理规定 ) 付汇审核材料基本要求 概念 付汇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 结汇及付汇的监管 办理银行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 详情>>

B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法规依据:办理期限: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管理原则:注意事项: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1]29号)。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电子数据核查进口可付汇额度不足的贸易外汇支出,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详情>>

企业 超可 付汇 额度 贸易 外汇 支出 登记


出口付汇核销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 详情>>

出口 付汇 核销


付汇

购付汇联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专用发票上的第四联,是到银行购付汇外币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用于购付汇。 详情>>

购付汇 购付 付汇


进口付汇核销单

简介办理规定须提供单据业务手续:简介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的凭证。一份核销单只可凭以办理一次付汇。办理规定进口单位需要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它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内容相 详情>>

进口 付汇 核销


非贸易付汇

非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简介管理难点形成原因建议简介由于过去付汇管理主要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机关对付汇环节没有税收管辖职能。因而,对非贸易付汇的税收管理一直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目前,对非贸易付汇的税收管理尚存在许多政策及操作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 详情>>

非贸易 非贸 贸易 付汇


付汇

概念结汇及付汇的监管(办理银行办理规定)付汇审核材料基本要求概念付汇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结汇及付汇的监管办理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 详情>>

付汇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为部门规章,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为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的办法,共有16条,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基本信息详细条款基本信息规章名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四 详情>>

个人 财产 对外 转移 售付汇 售付 付汇 管理 暂行 办法


个人购付汇

个人购付汇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给出的一种满足个人需要的一种方式.需要提供很多个人相关材料去提取的一种方式。个人购付汇出境审核个人购付汇、结汇、解付现钞、携带现钞出境审核设定依据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收费标准无收费数量无数量限制许可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许可程序材料齐备5个工作日即可办理申报材料审批材料所需材料个人超过规定限额结汇核准所需提供材料:专利、版权收入:申请报告、本人 详情>>

个人 购付汇 购付 付汇


付汇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项目名称: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承办部门:资本项目管理处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1.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办理依据:(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详情>>

购付汇 购付 付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14号附件1:附件2:汇发[2010]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进口核销改革)试点,逐步实现进口付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 详情>>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 家外 外汇 汇管 管理 理局 关于 实施 进口 付汇 核销 制度 改革 试点 有关 问题 通知


进口付汇

进口付汇,主要是指配合国家的外汇管制政策,通过“电子底帐+联网核查”的方式,防止不法企业伪造报关单或者利用报关单进行重复付汇。用于外汇、银行、企业;主要数据有进口报关单、银行核注结案信息。对外付汇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办理备案材料各种手续(进口单位办理开证或购付汇手续加工结转项下进口单位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加工结转项下进口单位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加工结转项下进口单位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对外付汇进口 详情>>

进口 付汇


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是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特制定了职责、流程、服务监督机制和制度改革条例等等,详情如下。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服务监督机制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付汇管理第三章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第四章现场核查第五章分类管理第六章附则)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 详情>>

进口 付汇 核销


进口付汇名录

进口付汇名录概述进口付汇名录管理(一、名单管理二、黑名单管理三、预付货款管理四、异地付汇管理五、先支后转管理六、境外工程管理七、不在名录备案管理八、真实性审核备案管理九、货到汇款核销管理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核销管理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核销管理十二、深加工结转核销管理十三、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十四、单位不一致核销管理十五、贸易进口核销管理十六、转口贸易核销管理十七、境外工程使用物资核销 详情>>

进口 付汇 名录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的凭证。一份核销单只可凭以办理一次付汇。附样单: 详情>>

贸易 进口 付汇 核销


异地付汇

异地付汇是指进口付汇交易的两个主体,即进口单位和办理付汇手续的外汇指定银行不属同一个外汇管理局管辖的,外汇指定银行对该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需凭备案表办理。进口单位应当在付汇次月5日前,根据实际进口未到货情况和已到货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及相应核销凭证。 详情>>

异地 付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