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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


CFR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FR的计算


CIF价=FOB价+运费+保险

CFR价= CIF价X[1-(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分析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CFR的变形

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卖方负责卸货,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美国联邦法规


《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是美国联邦政府执行机构和部门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简称FR)中发表与公布的一般性和永久性规则的集成,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效应。因此,CFR的内容覆盖广泛。读者在使用CFR时需要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法律在为CFR中的法规提供权威性的同时,对CFR也设置了一定的限制条件。这意味着CFR任何主题下的法规都应当与美国法典(U.S.C.,United States Code,为ACT的一些编纂,可从GPO的网站查询)中具有紧密联系的相应部分一起应用。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以因为CFR的某法规与联邦法律发生冲突而认定其无效。

CFR的编纂工作始于1936年。最初,联邦政府公报室将联邦政府机构当天发布的所有行政法规、会议纪要、决定、通知以及将要议定的行政法规草案等编辑成联邦政府公报手册(相当于联邦行政法律全书),对外公布,周一至周五每周共五册,每年200多册。后来,由于行政法律全书数量越来越多,内容庞杂,查询起来极为困难。因此,1936年联邦政府参照美国法典的编纂方式开始进行行政法典的编纂。

1、《美国联邦行政法典》的结构与分类

行政法典的编纂也按照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分为50个主题。由于对于国家基本制度等方面的事项,联邦政府无权立法,因此行政法典的这50个主题分类并不完全等同于美国法典的50个主题,但二者在很多主题的名称上是完全一致的。为了便于编辑和公众查找方便,联邦政府行政法典是按照联邦机构管理的内容作为分类标准的。美国行政法典的50个主题,按前后顺序排列分别是:总则、保留、总统、会计、行政人事、保留、农业、外国人与公民、动物与动物产品、能源、联邦选举、银行金融、商业信用与资助、航空与航天、商业与外贸、商业实践、商品与证券交易、电力,水力资源保护、关税、雇员利益、食品与药品、对外关系、公路、住宅与城市发展、印第安人、国内收入、烟,酒产品与军火、司法行政、劳动、矿产资源、财政金融、国家防御、航运与可航水域、教育、巴拿马运河、公园,森林和公共财产、专利,商标与版权、抚恤金,津贴和老兵救助、邮政服务、环境保护、公共合同与财产管理、公共卫生、公共土地、抢险救灾、公共福利、航运、电讯、联邦收购规则系统、交通、野生动物与渔业。

美国联邦行政法典与美国法典一样,每个主题之下也分卷、章、部分、节、条,它的题注、编号、索引、指引等做法与美国法典的做法是一样的。

2、《美国联邦行政法典》的编纂程序

联邦行政法典每一年编纂更新一次,联邦政府公报室具体负责对每天编辑的联邦政府公报进行拆解、重新组合。每次更新,全部换套封、封面,但并不是将原来的所有内容全部删除重印。对相应修改或变动较多的,将原件抽出更新;修改或变动较少的,在该期的封底另页补充;没有修改或变动的,将原封面换为新版封面,注明新日期。

为了便于公众及时查询和引用最新的联邦政府颁布的法规,公报室每月编一期修改或新制定的法规的目录,放在原法典之后,同时指明具体条文所在的相应联邦政府公报,供查阅引用。

美国官方的法律编纂工作还包括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编纂,1754年-1973年间公布的判例被编纂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也分为50卷。

内容结构

CFR共50篇(title),部分有章(subtitle),分别代表联邦法规的各个领域;每章中有若干节(chapter),各节通常以法规颁发机构的名称为标题,有的节还分为分节(subchapter);每一节中包含特定的法规领域的若干部分(Part),有的部分由于内容多,又分为子部分(subpart)。每一部分由包含具体法规的若干小节(section)组成。

由此可见,CFR的层次有篇、章、节、分节、部分、子部分、小节。

根据44 U.S.C. 1510的规定, CFR每年至少补充、重新核对出版一次。通常,CFR的修订本公布顺序为:

修订内容公布日期(大致)

Title 1~Title 16一月一日

Title 17~Title 27四月一日

Title 28~Title 41七月一日

Title 42~Title 50十月一日

(具体日期将印制在每册CFR的封面上。)

CFR是由联邦公报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负责将其从每一家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效应的政府机构获取的,由该机构在FR(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或发表的,或者向FR管理委员会递交的成文法律文件的草案和特别出版物及其修改版装订的法规集成。CFR每册都附有读者帮助和关于其内容覆盖范围的说明;另有单独出版的一本总索引。CFR由联邦公报(FR)的单独发行物(除国家法定休息日之外从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出版)决定其最新程度。因此,这两种出版物必须联合使用,以确定任何给定规则的最新更新版本。为了确定某册CFR在其修订日期之后是否作了其它修改,需查阅"CFR受影响章节列表"(List of CFR Sections Affected,LSA)。LSA每月出版一次,而"受影响部分累积列表"(Cumulative List of Parts Affected)出现在每日出版的FR的读者帮助部分。这两个列表给出了任何给定规则最新更新处所在页码。

根据44 U.S.C. 1510的规定,机构在FR的补充版上出版的成文化法律文件,随后由FR办公室编档保存,在FR的每日出版物中发表,并且在发表之日当日开始生效。

使用方法

每册CFR都包含有一题为CFR索引与搜索帮助(Finding Aids)的主题索引,每年1月1日左右修改一次;另包含有CFR标题与章节列表,以及在该册CFR中出现机构的字母顺序列表。

每册CFR都包括自最近一次修订版之后发表在FR上的修改部分。在引用这些法规时,援用册号、FR的页码号以及发表日期。发表日期和生效日期通常并不一样,因此必须注意确定具体的生效日期。生效日期超出某项法规的截止日期时,有注解指示未来的生效日期;FR中发表的法规明确给出了截止日期时,有适当注解插在法规文本后面。

在每册CFR的封面上都注有修订日期,在此日期之前废弃的条款将不出现在该册CFR中。可通过使用适当的受影响章节号码清单,搜索在指定日期有效的法律条款文本。在1986年1月1日之前,可查阅LSA 1949-1963,1964-1972或1973-1985;在1986年1月1日之后,每册CFR末尾都列有LSA。

在线版本的CFR

互联网版本的CFR可以在GPO网站得到(见拓展阅读).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基本义务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 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运输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收受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照A3a)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和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如果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B6 费用划分

除A3 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卖方一旦买方有权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变形


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卖方负责卸货,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

术语的换算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CFR价=FOB价+国外运费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FR价-国外运费CIF价=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CIF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FR价=C 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CFR计算报价

1.净价 CFR=FOB+F

2.含佣价 CFRC=CFR/(1-Rc)=FOB+F/(1-Rc)

使用CFR注意点

1.租船,订舱责任

2.卸货费用的承担

文件格式


*.cfr 为穿越火线的录像文件格式(默认保存位置:我的文档→CFSystem→Replay)。而且目前只支持在穿越火线(cf)游戏中观看。观看方法是:进入CF游戏→进入游戏大区(可以是任何大区)→进入服务器(任何一个都可)→进入个人仓库→点击录像→点击观看。视频中你可以跟踪任何人,视角也随意,功能很强大。在游戏中完整进行完一局游戏,结束后点保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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