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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船舶备案及签证管理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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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船舶备案及签证管理办法


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据《上海世博会水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上海世博会环沪“护城河”水上安全保卫工作指导意见》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海船舶〔2009〕75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期间仅在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内且拟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简称“港内作业船”,包括“世博专用船”)。

世博专用船:经世博指挥中心核准的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为世博会提供交通或服务的各类船舶,包括世博会专用交通船、游览船、客渡船和各类应急反应船。

二、备案

(一)职能分工

1、船舶监督处负责实施“世博专用船”的备案管理工作,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负责备案材料的受理,通航管理处、危管防污处在相应职责范围内审核、会签。

2、辖区海事处负责实施“港内作业船”(除“世博专用船”外)的备案管理工作,辖区海事处政务中心负责备案材料的受理。

3、辖区海事处负责实施上述各类船舶备案前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二)备案前船舶安全检查

本办法适用船舶在申请备案前须安装AIS设备并通过备案前船舶安全检查。备案前船舶安全检查原则上由船舶提出申请后实施,辖区海事处接到船舶备案前安全检查申请如无特别理由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及时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实施安全检查。

1、安检员对申请备案的船舶开展“备案前船舶安全检查”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中专项安全检查项目实施检查。《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见附表1或2)中的项目为必查项。《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一式两份,均需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其中一份由海事主管机关留存备案,一份留船以备主管机关核验。

2、实施安全检查时,安检人员应对申请备案的船舶提交的《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船员信息登记表》,见附表3,拟途经或靠泊世博核心管制区的船舶必须提交《世博船员信息登记表》)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其中一份由海事主管机关留存备案,一份留船以备主管机关核验。

3、安检结束后,安检员须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并在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右下角注明“世博备案前船舶安全检查”字样。

4、实施安全检查的人员应于检查结束后24小时内将安检以及船员信息录入“船舶信息管理系统(新版2.0)”。

5、对备案前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所有缺陷,安检员须根据《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指导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其及时纠正并复查合格。

6、本办法适用船舶开展的备案前船舶安全检查视为一次有效的世博专项安全检查。“港内作业船”(“世博专用船”除外)在春运期间通过的“春运专项安全检查”视为一次有效的备案前船舶安全检查。

(三)备案流程

1、备案受理

(1)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及辖区海事处政务中心于201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节假日除外)集中受理船舶备案申请。未在上述时间申请的船舶按本办法四(一)的要求执行。

(2)上海海事局政务大厅及辖区海事处政务中心收到船舶备案申请后,应验证是否应由本机构受理、申请船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初审,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A、《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备案申请表》(见附表4);

B、船舶国籍证书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检查原件、保留复印件);

C、船舶检验证书(检查原件、保留复印件);

D、世博会期间的船舶安全及防污染承诺书(参见附件5);

E、备案前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及专项安全检查表(除“世博专用船”外的“港内作业船”可用春运专项安全检查通知书替代)(检查原件、保留复印件);

F、“世博专用船”中的“世博客渡船、交通船”应提交船员服务簿(检查原件、保留复印件);

G、“世博专用船”需提交加盖海事部门“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的《上海世博会期间船员信息登记表》(检查原件、保留复印件);

H、从事船舶污染防治相关作业的,还应提交上海海事局签发的相关《备案证明书》;

I、船舶排污设备铅封检查表;

J、安装AIS设备的证明材料(核心管制区外水域的对江轮渡可免配AIS设备);

K、备案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对资料齐全有效、文书填写完整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受理人员应根据申请船舶类别,制作相应的《2010上海世博会“世博专用船”备案审批表》(见附件6)或《2010上海世博会“港内作业船”备案审批表》(见附件7)并填写初审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向行政相对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备案审核

局属相关部门、各海事处应根据各自职责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由上海世博会水上交通管控和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或其指定授权人)或辖区海事处处长(包括分管副处长)签署意见。

3、签发备案证明书 

(1)审核通过后,船舶监督处或相关海事处应制作《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备案证明书》(详见附件8),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局章或海事处处章后发放。其中“世博专用船”备案证明书的发放日期至少在备案前安全检查后15天。

(2)《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备案证明书》的有效期从4月1日至11月30日,但受限于船舶法定证书的有效期。

(3)局船舶监督处或各海事处应落实人员将船舶备案信息输入“船舶信息管理系统(新版2.0)”。

(4)《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备案证明书》制作说明

《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备案证明书》有绿色和蓝色两种,其中绿色证明书适用于“世博专用船”,蓝色证明书适用于“港内作业船”。证明书的编号由“沪海事世博船舶备+四位数字”,其中第一位数字为签发机关代码,0指上海海事局,1-9分别代表各世博水域工作组(上海海事局各海事处);最后三位为流水号。

首位数字 0 1 2 3 4 5 6 7 8 9

签发单位 上海海事局 吴淞海事处 兰州路海事处 董家渡海事处 吴泾海事处 宝山海事处 外高桥海事处 金山海事处 崇明海事处 洋山港海事处

例如“沪海事世博船舶备0001”指上海海事局签发的“世博专用船”《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备案证明书》;“沪海事世博船舶备1001”指上海吴淞海事处签发的“港内作业船”《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备案证明书》。

4、办结时限

全部审核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5、不予备案

对经审核不予备案的由受理部门通知备案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三 备案期间管理

(一)上海世博会专项安全检查

1、本办法适用的船舶须主动申请有效期为2个月的“上海世博会专项安全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并保持有效。对经备案的“世博专用船”专项安全检查应按照《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三类船舶的专项检查要求执行。对本办法适用的“港内作业船”(“世博专用船”除外)专项安全检查应按照一类船舶的专项检查要求执行。

2、本办法适用的“港内作业船”(“世博专用船”除外)如需途经世博核心管制区,须按照《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中三类船舶的专项检查要求执行[其中《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二(八)中的“离港”视为上海港始发]。

(二)签证管理

1、本办法适用船舶未取得《2010上海世博会船舶备案证明书》,于2010年4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取消办理定期签证资格,但可办理航次签证。航次签证须参照《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办理(其中《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中的“始发港”视为上海港始发)。

2、经备案的“港内作业船”(“世博专用船”除外) 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等规定办理定期签证。但如需途经世博核心区,须参照《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中三类船舶签证管理规定执行(其中《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中的“始发港”视为上海港始发)。

3、世博期间,“港内作业船”定期签证的截止时间不超过世博“专项检查”的有效期。

4、备案船舶在办理定期签证时,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审查外,还应审查:

(1)船舶是否提交《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备案证明书》;

(2)船舶是否提交备案前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专项检查”通知书(包括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专项检查”是否处于有效期内;

(3)对于“世博专用船”还需核对船员是否在《船员信息登记表》所列范围内。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予办理定期签证。

定期签证的信息应及时录入“船舶信息管理系统”。

(三)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期间,申请备案的船舶还须按以下要求接受海事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1、各海事处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现场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舶日常营运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隐患。发现以下备案失效情形时应收回备案证明书,如船舶已办理相应定期签证并在有效期内,通知其定期签证失效,需按规定办理航次签证,同时还应通报备案签发机构和原定期签证审批机构,由备案签发机构注销备案、原签证审批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备注定期签证失效信息,并落实人员将相关信息及时输入“船舶信息管理系统(新版2.0)”:

(1)   船舶发生一般等级以上责任事故的;

(2)   主要航行设备发生故障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

(3)   “世博专用船”人员发生变动,且变动人员不在备案前安全检查提交的船员信息登记表所列人员名单中的;

(4)   船舶证书失效,关键船员证书失效;

(5)   违反上海世博会有关安保规定造成影响的;

(6)   船舶用途发生变化的;

(7)   世博专项安全检查有效期失效的;

(8)   海事主管机关认为备案失效的其他情形。

2、备案船舶须主动遵守并执行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政府及其他相关主管单位有关2010年上海世博会管控的相关规定。

四 附则

(一)特批备案

未在备案集中受理时间内申请或备案失效的船舶,确因涉及国计民生、企业发展需要等特殊情况需长期在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备案,应参照本办法之备案流程执行并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必须包含船舶基本资料、船员人数、船舶用途、申请原因等。上海海事局及所属海事处酌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二)特定水域       

本办法附表1、附表2 中的“特定水域”范围从《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中的要求。

(三)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四)生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