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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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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基本信息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327 页

出版日期:2009年11月

ISBN:7511800610/9787511800619

条形码:9787511800619

版本: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16

正文语种:中文

丛书名: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

内容简介


《2010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宪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版)》内容简介:法条: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命题题眼:对各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对某一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

历年真题:逐条将涉及到的历年真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直观反映出法条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掌握题眼和出题方法。

强化模拟题: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特别提示:应广大考生要求,从2007年起,“一本通”丛书增加了法理学?法制史部分。这部分没有法条,但我们秉承“一本通”的编写思路,将命题题眼、历年真题和强化模拟题三部分结合起来,相信同样能实现“一本通”的编写目的和效果。从2010年起,我们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加入其中。

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国体】

第二条【政体】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民族政策】

第五条【法治原则】

第六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七条【国有经济】

第八条【集体经济】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经济】

第九条【自然资源】

第十条【土地制度】

第十二条【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生产、积累与消费】

第十五条【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

第十八条【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

第二十三条【知识分子】

第二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九条【武装力量】

第三十条【行政区划】

第三十一条【特别行政区】

第三十二条【对外国人的保护】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平等权】

第三十四条【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基本政治自由】

第三十六条【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及保护】

第三十九条【住宅权】

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第四十一条【公民的监督权】

第四十二条【劳动权】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的休息权】

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

第四十五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文化活动自由】

第四十八条【男女平等】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制度】

第五十条【华侨、归侨及侨眷的权益保障】

第五十一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五十二条【维护国家统一和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遵纪守法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捍卫国家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纳税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第五十八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第六十条 【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及法律的通过程序】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分工】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七十条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七十一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提案权】

第七十三条 【质询权】

第七十四条 【司法豁免权】

第七十五条 【言论、表决豁免权】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及罢免】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及工作程序】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七十九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第八十条 【国家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一条 【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八十二条 【国家副主席的职权】

第八十三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换届时间】

第八十四条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的组成】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的任期】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的工作分工】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的职权】

第九十条 【各部、委首长负责制】

第九十一条 【审计机关】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制】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

第九十六条 【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常委会的设置】

第九十七条 【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九十八条 【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大的职权】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人大对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选举】

第一百零二条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一百零三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

第一百零四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政府的性质、地位及其负责制】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政府的任期】

第一百零七条 【地方政府的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地方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零九条 【地方政府审计机关的地位及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政府与同级人大、上级政府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

第一百一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 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财政自治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方性经济的自主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地方文化事业的自主权】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自治地方的公务语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扶持】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条 【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的级别、组成和任期】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判公开原则和辩护原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审判权独立原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级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院与人大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检察院的性质】

第一百三十条 【检察院的级别、组成和任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察权独立原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检察院与人大的关系】

第一百三十四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制约原则】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旗、国歌】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国徽】

第一百三十八条 【首都】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立法原则】

第四条 【法制原则】

第五条 【民主原则】

第六条 【实际与科学原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国家立法权】

第八条 【制定法律的事项】

第九条 【授权】

第十条 【授权内容】

第十一条 【授权的终止】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二条 【机构提案】

第十三条 【代表团或代表提案】

第十四条 【闭会期间的提案】

第十五条 【草案发送时限】

第十六条 【代表团审议】

第十七条 【专委会审议卜

第十八条 【审议报告】

第十九条 【讨论】

第二十条 【撤回提案】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审议】

第二十二条 【表决与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机构提案】

第二十五条 【常委提案】

第二十六条 【草案发送时限】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交付表决】

第二十九条 【分组审议】

第三十条 【专委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法律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说明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听取、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第三十六条 【意见与资料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提案撤回】

第三十八条 【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审议】

第四十条 【表决与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

第四十三条 【提请法律解释的主体】

第四十四条 【草案与议程】

第四十五条 【审议】

第四十六条 【通过与公布】

第四十七条 【效力】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 【文本、说明与资料】

第四十九条 【提案撤回权】

第五十条 【重新提案】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

第五十二条 【公布与刊登】

第五十三条 【修改和废止l

第五十四条 【体例】

第五十五条 【法律询问的答复】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立法权】

第五十七条 【起草与立项】

第五十八条 【听取意见】

第五十九条 【审查】

第六十条 【决定程序】

第六十一条 【公布】

第六十二条 【刊登与文本】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 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 例

第六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

第六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特区授权立法】

第六十六条 【民族自治立法】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立法】

第六十八条 【提案及其审议、表决】

第六十九条 【公布】

第七十条 【刊登与文本】

第二节 规章

第七十一条 【规章制定权】

第七十二条 【联合制定】

第七十三条 【地方政府规章】

第七十四条 【规章制定程序】

第七十五条 【决定】

第七十六条 【公布】

第七十七条 【刊登】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第七十八条 【宪法效力】

第七十九条 【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效力】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效力】

第八十一条 【变通规定的效力】

第八十二条 【规章的效力】

第八十三条 【特别规定与新规定的适用】

第八十四条 【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八十五条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冲突的处理】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冲突的处理】

第八十七条 【改变与撤销】

第八十八条 【改变及撤销权】

第八十九条 【备案】

第九十条 【提请审查及审查建议的主体】

第九十一条 【审查】

第九十二条 【审查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军事法规】

第九十四条 【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