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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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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




通报


全爱卫发〔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爱卫办于2009年下半年对2005年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了复审,对2008年复审暂缓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县城进行了复核,对部分国家卫生城市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2009年上半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组织对其所辖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进行了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结果报全国爱卫办,申请予以重新确认。 8月—11月,全国爱卫办陆续派出暗访组,对陕西省宝鸡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广东省东莞市和上海市嘉定区、松江区等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进行了复审;对23 个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了抽查复审;对2008年暂缓命名的福建省泉州市和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城进行了复核;对广东省江门市等17个“国家卫生城市”和上海市黄浦区等11个“国家卫生区”进行了抽查。检查重点内容是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在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巩固与发展情况,特别是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副产品市场等部位以及“五小”行业的卫生管理情况。同时,暗访组还在当地做了民意调查,了解群众的意见。

结果表明,大多数城市(区)、镇(县城)在取得荣誉称号后,工作力度不减,在巩固和提高卫生创建成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应有的典型示范作用。但有少数城市(区)、镇(县城)在取得荣誉称号后,对巩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滑坡明显,特别是在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副产品市场、“五小”行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日常卫生管理不到位,群众意见大,整体卫生水平与《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和《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复审结果

根据明查暗访结果,经研究,全国爱卫会决定:

(一)重新确认陕西省宝鸡市、广东省东莞市为“国家卫生城市”,上海市嘉定区、松江区为“国家卫生区”。

(二)重新确认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等39个镇、县城为“国家卫生镇”、“国家卫生县城”(名单见附件)。

(三)重新确认2008年暂缓命名的福建省泉州市、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城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

(四)暂缓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城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城”。希望桂林市和怀化市沅陵县城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全国爱卫会于2010年将再次组织复核。

(五)在抽查复核的17个国家卫生城市和11个国家卫生区中,江苏省常熟市、昆山市,广东省珠海市、佛山市,上海市黄埔区、闵行区和北京市石景山区日常卫生管理存在问题较多,局部地区卫生基础设施薄弱,工作滑坡明显,现予以通报批评。以上市、区要加强整改,其整改情况将列入国家卫生城市(区)复审内容。

希望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和《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的要求,全面查找差距,尽快改进不足,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卫生创建成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要采取以暗访为主的形式,加强对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县城)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质量,推动卫生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重新确认国家卫生镇、县城名单

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通州区梨园镇

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城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宝山区月浦镇、庙行镇,金山区枫泾镇

江苏省:苏州市碧溪镇、梅李镇、张浦镇,无锡市东港镇,镇江市新坝镇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宁围镇,绍兴市绍兴县城,宁波市泗门镇

福建省:福州市岳峰镇、亭江镇

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城,铜陵市大通镇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城,青岛市珠江镇

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县城、新安县城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城

广东省:佛山市南庄镇、狮山镇,韶关市仁化县城,中山市东凤镇、黄圃镇,珠海市三灶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县城

重庆市:大足县城

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城

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城,商洛市柞水县城,咸阳市杨凌农业示范区

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城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