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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赤水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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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赤水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赤水市针对2004年发生的地质灾害,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制定了“2005年度赤水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方案中规定了各个部门在防灾、减灾中应履行的职责。

一、2004年地质灾害灾情简况 2004年汛期,我市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地质灾害发生,其中,灾情较严重的有官渡、石堡、金华办事处和文华办事处等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灾害为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诱发因素主要是降雨,其次是人类工程活动。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11起。其中,灾情较严重的有5起,造成房屋损坏9幢,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

二、2005年地质灾害预测

2005年全市地质灾害的易发区是宝源、元厚、官渡、石堡、两河口、旺隆、天台、金华、大同、复兴、长期、长沙等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地质环境脆弱及人类活动强烈的部分地区。其中,地质灾害隐患严重的点是:

(一)金华办事处沙湾村老房子组——滑坡;

(二)官渡镇仙鹤村田角头——崩塌,仙鹤村银窝头——崩塌,官渡镇卫生院——滑坡;

(三)石堡乡红星村石鹅嘴——崩塌,红星村燕子阡——滑坡;

(四)元厚镇中学——滑坡,陛诏村宋家岩一组(大群码头)——崩塌,陛诏村陛红公路——滑坡,米粮村湾头——滑坡,米粮村坪上——滑坡,米粮村堰沟边—滑坡;

(五)复兴镇凯旋村磅上——滑坡;

(六)长期镇太平村龙坡坡——滑坡,白田村三角桑——滑坡,兴旺村红岩嘴——崩塌;

(七)长沙镇高洞村回龙坝——滑坡;

(八)白云乡平滩村茶地坪——滑坡;

另外,新建的公路沿线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区。

三、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是城镇和人口集中居住区、交通干线(含新建公路)、矿山、重点水利工程、旅游风景区。根据2004年冬季以来地质灾害巡查和排查的情况,将18个地质灾害隐患点作为2005年度赤水市市级重要监控点(见附表)。

四、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措施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交通、公路、水利、乡企、教育、经贸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管理工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接受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向其提交勘查治理方案,及时报告灾情发生情况,并协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坚持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治理。我市地质灾害点多、分布面广、危害性大,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防治结合、群测群防”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具体管理,单位、业主负责的管理办法,力争把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政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提高对地质灾害特殊性和危险性的认识,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和及时发布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分级管理;积极筹措资金,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督促各相关部门展开地质灾害的检查工作,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地质灾害,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采取紧急防灾和应急治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建设、水利 、交通、气象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论证后报级政府批准公布;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会同建设、水利 、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地质灾害组织治理,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督促指导和检查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导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参与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调查,了解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汇总统计上报地质灾害灾情。

2、规划部门履行的职责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的防治工作。对各在建工程和存在隐患的建筑物等进行认真的防灾部署,提出防灾要求,落实防灾措施;组织开展因建设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工作,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在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临灾预警信号,一旦发生险情,及时赶赴现场,对隐患点采取措施,排除险情;负责及时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居民危房的鉴定工作;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协助、配合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4、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开展辖区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排查、检查工作,编制公路沿线重要隐患点防灾预案,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负责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业主、施工单位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采取关闭危险路段的措施;负责督促新建公路项目业主开展沿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人为工程诱发的地质灾害,负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公路沿线发生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5、公路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对国道和省道,尤其是在建国道和省道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对其灾情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编制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积极开展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提出采取关闭危险路段的措施;负责管理国道和省道公路建设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对人为工程诱发的地质灾害,负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督促开展国道和省道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国道和省道公路沿线发生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6、水利部门履行的职责

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编制江河岸坡、水利工程、水电站大坝等辖区地域内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灾情的发展情况进行监测、监管;组织开展发生在江河岸坡、水利工程、水电站大坝等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落实防治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必要时提出关闭航道等措施;负责管理水利工程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工作,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开展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江河岸坡、水利工程、水电站大坝等发生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7、乡镇企业(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编制乡镇企业(煤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灾情发展情况组织监测,进行监管;负责乡镇企业(煤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企业法人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设立警示标志,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负责管理乡镇企业(煤炭)生产活动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和治理工作,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开展工矿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乡镇企业(煤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8、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和排查,编制大、中、小学校等管辖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灾情发展情况组织监测,进行监管;组织开展发生在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学校施工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工作,对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人进行治理;负责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9、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负责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辖区地质灾害进行巡查和排查,进行监管,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设立警示标志,督促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以及临灾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撤离的组织实施;积极开展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的建立,督促监测措施的落实。

10、经贸委履行的职责

负责国有工业企业(含其所有矿山)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责任人、监测人,建立监测系统和监测网络;督促致灾人承担地质灾害的赔偿责任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责任;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处理。

11、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负责监督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开发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旅游景区、景点的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组织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排查和监管,设立警示标志;负责旅游景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2、计划部门履行的职责

应当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在审批或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是否进行地质环境的勘察程序进行监督,把地质灾害评估、勘察和防治的经费纳入项目预算。

13、财政部门履行的职责

负责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及工程治理等。并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14、民政部门履行的职责

负责对遭受地质灾害的灾民救济和安置,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工作。

15、气象部门履行的职责

负责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提供长、中、短期气象降雨预报资料(尤其是在汛期遇强降雨期间)。

汛期是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时期,上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自己的职责,早布置、早行动,务必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三)加强宣传,提高自觉防御能力

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4﹒22地球日”等活动和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人民群众容易接受的形式,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把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防御的基本措施向公众讲明白、讲清楚,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汛期,尤其是在强降雨时期,要在当地电台、电视台增设防治地质灾害警示内容的宣传。

附:赤水市2005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表

赤水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性地质灾害因发生速度快,临灾时来不及组织人员和财产转移、避让,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地质灾害。为了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尽最大努力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当地质灾害突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抢救措施,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特制定赤水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交通、公路、建设、水利、经贸、乡企、教育、民政、财政、气象、公安、卫生、通讯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突发地质灾害后,市人民政府启动赤水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灾情的扩大。并及时开展调查,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遵义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指导基层政府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实施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统一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备、设施投入抢救灾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地质灾害抢救和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准备

地质灾害是自然灾害的组成部分,有关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统一纳入政府自然灾害救灾系统,发生灾害后,由救灾应急指挥部调动、整合。救援人员由参加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相关部门和紧急调集的其他人员组成。各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务必服从指挥机构的安排,遵守抢险救灾工作纪律。灾情危急时,抢险救灾指挥部可以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房屋、土地等。事后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的规定处理。

三、地质灾害的调查与处理

应急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的规模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其等级、成灾范围;对具体的地质灾害体,分析发生的前兆特征,判断其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等。对具有险情的地质灾害点,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查明灾害发生的形成条件、引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危险性程度,激发条件,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四、设立预警信号,确定人员财产撤离路线

对一些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设立警报信号,确定人员财产撤离路线,避免在紧急情况下出现恐慌、拥挤的现象,耽误撤离。

五、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1、民政部门负责筹备救济物资、资金,对遭受地质灾害的灾民进行救济和安置,妥善处理灾民生活。

2、财政部门负责应急调查和抢险救灾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3、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护和药品的供应,并做好疫病的预防工作。

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灾情进行评估,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5、交通部门负责抢险救灾物资、设备、药品、食品的畅通运送。

6、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机构预报灾害气象。

7、公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的畅通。

8、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救灾药品食品质量等的监督管理,保障救灾药品食品的使用安全。

9、电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通信畅通。

10、其他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抢险救灾机构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做好抢险救灾相关工作。

六、应急预案的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并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七、保障措施

1、各级各部门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机构的领导下,务必认真履行职责,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到位。

2、凡因人为因素造成地质灾害灾情扩大的,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后应启动预案和在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下开展工作。

4、地质灾害的治理,按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