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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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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




公约背景


《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Assignment of Receivabl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2001),2001年12月12日在纽约订立公约草案,未经表决。该公约将在交存5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生效。

目的


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促进增加获得低成本信贷的机会,促进货物和服务的跨国界流动。为实现这一目标,公约特别强调:1、消除某些国际融资做法的法律障碍,如确立未来应收款转让和整批转让的有效性和通过部分废止对应收款转让的合同限制;2、增进对关键问题的适用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3、通过提供一个供各国选用的相竞债权优先次序制度,协调各国的转让法。

内容


该公约共6章,47条和1个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序言;第1章,适用范围(第1-4条);第2章,总则(第5-7条);第3章,转让效力(第8-10条);第4章,权利、义务和抗辩(第11-25条),第1节,转让人和受让人;第2节,债务人;第3节,第三方;第5章,独立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第26-32条);第6章,最后条款(第33-47条)。附件,第1节,以登记为准的优先权原则;第2节,登记;第3节,以转让合同时间为准的优先权规则;第4节,以转让的通知时间为准的优先权规则。

该公约中的“转让”,系指一人(转让人)以协议方式向另一人(受让人)转移该转让人应从第三人(债务人),获得一笔款额(应收款)的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或其中的未分割权益。作为对债务或其他义务的担保而产生的应收款权利应视为转移;就初始受让人或其他任何受让人作出的转让(后续转让)而言,作出转让者为转让人,转让的对方为受让人。“原始合同”系指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据以产生所转让应收款的合同;“现有应收款”系指转让合同订立时或此前产生的应收款,“未来应收款”系指转让合同订立后产生的应收款。原始合同订立时,转让人和债务人所在地在不同国家的,该应收款具有国际性。转让合同订立时,转让人和受让人所在地在不同国家的,该转让具有国际性。

该公约适用于符合规定的国际应收款的转让和应收款的国际转让,前提是转让合同订立时转让人所在地在一缔约国内;以及后续转让,条件是先前的任何转让受本公约管辖。公约不影响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在原始合同订立时债务人所在地在一缔约国内或管辖原始合同的法律是一缔约国的法律。同时明确当事方意思自治,在不违反公约规定的情况下,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可通过协议(删减或更改)公约对其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