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县旅游局
潼南县旅游局成立于2003年5月,是县委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风景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性实施办法(细则),并指导、检查、监督、实施。
(二)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旅游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
(三)负责对全县旅游业的行业管理,依法审批或报批旅行社、星级饭店和其他的旅游定点单位;负责对全县旅游业及有关岗位从业人员的年检,年审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全县旅游市场的检查、市场的规范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和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负责指导和管理旅游娱乐工作。
(五)组织和指导全县风景区和旅游行业岗位资格培训和考试;指导和协调旅游行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评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旅游价格,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的统计和信息咨询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旅游交通的设置,参与旅游交通规划、旅游交通基础标准的制定和旅游交通服务规范的管理。
(八)组织全县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开展对外旅游业务交流,组织和指导重点旅游产品和重点旅游市场的开发。
(九)负责编制申报全县旅游发展资金的投资计划,配合县财政部门做好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十)负责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管理工作。
(十一)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全县各级风景名胜区(点)的开发、建设和县级风景名胜区(点)的评审工作,指导全县各级风景名胜区上等级工作。
(十二)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各级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参与指导全县旅游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监督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府和上级风景旅游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