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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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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




作 者:刘天永 著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7-1

版 次:1

页 数:395

字 数:379000

印刷时间:2008-7-1

开 本:32开

纸 张:胶版纸

印 次:1

I S B N:9787503685132

内容简介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我国税收立法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构建平等竞争的税收法治环境,都有着深远的重大意义。

税收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有着极为重大的影响。对于企业来说,税收负担,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是其生产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其财产权和经营自由权的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剥夺。在旧企业所得税制下,我国所实行的内外有别的两套所得税法体系以及大量不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配,导致大量的企业避税和国家税收流失,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此外,企业所得税政策往往用作宏观调控的工具,导致企业税制安排多变,缺乏安定性和可预测性,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显著的负面影响。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应当着眼于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

我国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新旧所得税法衔接过渡期的政策也相继出台,这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建立科学、规范、国际化的税收立法进程。

作者简介


刘天永,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资深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其发起创立的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该所专注于向国内外客户提供税务咨询,税收筹划、税务争议代理等法律服务。刘天永律师具有十多年税务行业从业经验,以其专业的服务、缜密的筹划和务实的作风为客户所推崇;现担任多家跨国公司投资税务顾问,为其提供税收筹划服务,客户范围涵盖房地产、高科技、电力能源、金属矿业,金融培训、教育服务等行业。

刘天永律师创办的北京税务律师网是国内最大的税务律师门户网站。刘天永律师常年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中国税务报》、《中国经营报》、《证券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十多家国内主流财经媒体采访,就热点税务问题发表专业律师意见。已出版著作:《轻松学会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立信会计出版社)、《轻松掌握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立信会计出版社)等。

目录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第一节 新旧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过渡期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核心内容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重大变革与企业的应对策略

第二章 最新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划分的新标准

第三节 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新规定

第三章 最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制度

第一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第二节 企业的收入总额

第三节 不征税收入的新范围

第四节 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的税前扣除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第一节 新旧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过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新旧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过渡期对于企业正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正确理解和执行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优惠的过渡

《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

过渡: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