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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业务疑难精解




图书信息


作 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编

丛 书 名:出 版 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ISBN:9787802479166出版时间:2010-03-01版 次:1页 数:142装 帧:平装开 本:32开所属分类:图书> 法律> 民法

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网上业务论坛筛选整理而成。内容涉及专利复审、无效宣告程序问题,实体问题、证据问题等各个方面。本书能为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相关法律工作者从事实际工作提供帮助。

读者范围: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相关法律工作者及各界人士。

目录


上编程序问题

问题1:复审程序中如何掌握“避免审级损失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

问题2:前置审查重新检索是否违反“避免审级损失原则”?

问题3:前置审查中实质审查员可以改变原驳回理由吗?

问题4:复审程序中能否引入新的对比文件评述创造性?

问题5:申请因不具备创造性被驳回,在复审程序中请求人增加新的权利要求,如何审查?

问题6:复审程序中请求人可以随时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吗?

问题7:如何处理复审程序中的口头审理请求?

问题8:实质审查员对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理解有误,复审时应如何处理?

问题9:如何处理复审程序中的延期请求?

问题10:“案件复杂”可以作为恢复权利的理由吗?

问题11:“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案件要等待“起诉期”吗?

问题12: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是非法人单位吗?

问题13: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可以依据原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问题14:无效宣告程序因专利权归属纠纷中止超过一年的,如何恢复?

问题15: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在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是否需要等待法院对在先审查决定作出生效判决?

问题16:“非典”期间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要求延长举证期限,该如何处理?

问题17:对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提交的证据,合议组对哪些证据应当予以考虑?

问题18: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是否可以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提出新理由和新证据?

问题19:请求人针对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提出新的无效宣告理由和/或证据的,合议组对该新理由和新证据如何审查?

问题20:无效宣告请求人不答复“外文证据通知书”时应如何处理?

问题21: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可否对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主动进行审查?

问题22:可否依职权引入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理由进行审理?

问题23:是否可以只依据多个无效宣告理由中的一个理由宣告专利权无效?

问题24:针对同时存在多个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是以分案审理,还是合案审理的方式进行审查的意见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25: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变更后应如何转送

问题26:两项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拒绝放弃其中之一,如何审查?

问题27:在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中,专利权人提出自申请日起主动放弃被请求无效专利的专利权,如何结案?

问题28: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后续法律程序是什么?

问题29:应该如何审查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出的复审请求和无效宣告请求?

问题30:口头审理中如何核实专利代理人的身份?

问题31:无效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问题

问题32:什么人有资格出席口头审理?

问题33:证人出庭作证是否要经合议组批准?

问题34:当事人提出口头审理要求时,什么情况下必须安排口头审理?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安排口头审理?

问题35:当事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的有关事项是否一定要书面告知该当事人?

问题36:口头审理记录的相关问题

下编 实体问题

问题37:实质审查程序是否存在审查文本错误

问题?问题38:实质审查认定审查文本有误时,如何确定复审审查的文本?

问题39:实质审查程序不符合听证原则,在撤销驳回决定后,实质审查部门应在哪个文本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查?

问题40:程序中如何对修改文本进行审查?

问题41:复审请求人坚持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修改文本时,合议组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42: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错误该如何处理?

问题43:何种商业成功能够证明申请具备创造性?

问题44:分案申请用原案中的修改是否算修改超范围?

问题45: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必然具备这三性?

问题46:这种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问题47: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中出现的“包括”一词?

问题48:没有对比文件能否评述创造性?

问题49: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及其创造性的案件如何审查?1

问题50: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修改已经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

问题51:“中国家谱”申请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2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

问题52:对“使用公开”问题的质疑

问题53: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时应如何处理?

问题54:应由谁举证证明专利充分公开?

问题55:用产品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装置不能实现说明书中公开的某种工艺,该装置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实用性?

问题56:同一型号的产品是否可以推定为结构相同?

问题57: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能否作为一项实用新型

……

文摘


关于请求人的资格问题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2001》中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单位”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其理由是:

《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诉讼参加人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